中途逗留

官制名。清制,官員赴任或奉差委外出辦事,往返均有程限。如有逗留耽延,即按中途逗留議處。如赴任官員,有因沿途逗留、耽延到任而捏稱阻風遇險或患病者,一經查出,即降三級調用;陵寢官員差派來京辦事者,於差竣領取回票,即日起限回任銷差。如有逗留延遲回任者,十日內免議,超過十日者罰俸三月,超過一月者罰俸六月,超過二月者降一級留任,超過三月者降一級調用,超過四月者降二級調用,超過五月者降三級調用,超過半年者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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