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議定書是由蘇聯(已變更)在1957年08月06日,於赤塔市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鐵路
- 簽訂日期:1957年08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赤塔市
根據中蘇國境鐵路協定第七十條的規定,下列各代表:
中國鐵路方面蘇聯鐵路方面
團長:團長:
王子文斯特列闊夫·伊·斯·
團員:團員:
孫耀權菲多羅夫·德·特·
陸惠生布赫瓦羅夫·甫·波·
朱希哲撒沃斯其揚諾夫·克·恩·
谷茂萼爾瓦切夫·阿·德·
翻譯:波諾馬遼夫·維·恩·
吉大成納西保夫·母·甫·
時學先科扎克·格·尼·
打字員:巴什開維奇·費·維·
張風蘭舍梅遼夫·斯·阿·
商定了對中蘇國境鐵路協定建議作下列修改:
一、第一條第一段表中的站名“哥羅捷闊渥”改為“第一哥羅捷闊渥”,並增加“第二哥羅捷闊渥”距國境公里數為26.9公里。
二、第一條第二段後,增加新段如下:
“歐特波爾站下行進站色燈信號機前的預告色燈信號機,根據地區條件.設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預告色燈信號機:一個設定在1524公厘軌距線路的右側;另一個設定在1435公厘軌距線路的左側。設定預告色燈信號機距國境的地點,由專門委員會確定。對預告色燈信號機的安裝、日常維修和技術監督,以蘇聯鐵路的人工器材辦理。預告色燈信號機的顯示方式,應根據蘇聯鐵路信號細則和歐特波爾站電氣集中裝置使用細則來規定。”
三、第二條第1項,全文修改為:
“各國境站間的客、貨運,按雙方商定的辦法所編成的列車辦理。為了辦理上述列車的接車和發車,在國境站上應指定專用的線路。”
四、第二條第3項第三段後,增加新段:
“對作為隔離車和為了保證閘瓦壓力而掛入列車中的空車以及公務車和拒絕接收的車輛的服務費,不予計算。”
五、第三條第1項第三段,全文修改為:
“為了解決在辦理國際鐵路聯運方面所發生的業務問題,應建立兩鄰接的國境鐵路管理局間和雙方鐵路中央機關間的電話聯繫。
為了這一目的,國境站間的電話線路,應該能和國境站上的電話總機接通,以便同國內鐵路電話線路接線。”
六、將第五章內的第六條和第七條移到第六章內,並改為第七條和第八條。
七、第六章標題修改如下:“鐵路人員通過國境和在他方境內駐留辦法。”
八、第六章的第八條改為第六條,原條文修改為:
“第六條
1.為了為旅客服務和保證列車、行李、包裹、貨物和車輛的接收和交付作業,雙方鐵路有權在他方國境站上,駐留必要數目的商務和其他鐵路人員,並派遣為監督自方人員的工作或為完成有關養護和修理在他方境內的鐵路財產工作的工作人員。上述人員在國境站間用列車和汽車運送。
2.本協定附屬檔案第一號內所列載的鐵路人員,按名單(附屬檔案第一號甲)和服務證(應貼有特證人的相片)通過國境。
名單由國境站長編制並簽字。
3.名單對下列人員分別編制:
機車和列車乘務組;
為旅客列車服務的人員;
為機械冷藏列車服務的人員;
商務和技術的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員;
其他人員。
4.按名單通過國境到他方國境站的鐵路人員,僅有權在該站界內或國境站區間的鐵路用地界內駐留。
5.救援列車和除雪車的人員,僅準在他國境內為完成救援、修理和除雪工作所需要的期間內駐留。
6.鐵路人員到達他國境內時,應立即將本人服務證和名單提交當地國家政權機關查驗。
上述人員,必須按照名單全部返回本國。
7.為列車服務的鐵路人員,除為保證列車或單機的行車安全情況外,在國境站間的區間內,不應離開車輛和機車。
8.一方國境鐵路管理局,按照他方國境鐵路管理局的請求,應立即將自方鐵路人員從他方國境站召回。
9.鐵路人員在駐留他國境內時,可穿著其規定的制服和佩帶識別符號。
10.在本協定上籤字的雙方,對自方人員在他方境內駐留期間的行為負責。
一方人員駐留在另一方鐵路境內期間,應服從駐在國的法令和規章。”
九、第十五條第二段中的“其他人員則應分乘在機車前面平台上及煤水車上”字樣取消。
十、第三十九條中增加第二段如下:“各國境站對重和空的貨櫃交接,按照國際貨協辦事細則和車輛使用規則的規定辦理。”
十一、第四十條全文修改如下:
“第四十條接收方人員在國際貨協辦事細則第九條所規定的情況下,得拒絕接收貨物;此外,如按一張運單成組運送的車輛未同時到達時,以及必須更換另一種軌距輪對的自輪運轉機車、車輛同它的輪對發生分離時,也可以拒絕接收貨物。”
十二、第五十條第一段中“應供應”字樣改為“應免費供應”字樣。
十三、第六十三條中增加第二段如下:“通過國境站拍發的公務電報,都按免費辦理。”
十四、第六十四條全文修改為:“第六十四條有權使用電話進行互相通話的工作人員,由每方自行指定。”
十五、第六十六條第二段修改為:“駐在他方國境站的交接所長、副所長、交接員有權使用電話與自方國境站作公務通話。”
十六、國境協定中文本第六十八條中,將“交接單、車輛交接單”字樣改為“貨物交接單、車輛交接單”字樣。
十七、第六十九條第一段中:“每年召開兩次”字樣改為“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字樣。
十八、國境協定附屬檔案第一號(第八條)全文修改如下:
“附屬檔案第一號(第六條)
有權通過國境的鐵路人員職名表
┏━━━━┳━━━━━━━━━━━━━━━━━━━━━━━┓
┃順序號┃職名┃
┣━━━━╋━━━━━━━━━━━━━━━━━━━━━━━┫
┃1┃國境鐵路管理局長和副局長。┃
┣━━━━╋━━━━━━━━━━━━━━━━━━━━━━━┫
┃┃國境站長和商務副站長、駐在國境站的運輸營業┃
┃2┃┃
┃┃所長、交接所長。┃
┣━━━━╋━━━━━━━━━━━━━━━━━━━━━━━┫
┃┃在國境站上交接車輛、貨物、行李和包裹的技術┃
┃3┃┃
┃┃和商務的主任以及一般工作人員。┃
┣━━━━╋━━━━━━━━━━━━━━━━━━━━━━━┫
┃4┃檢查軌道衡的技工人員。┃
┣━━━━╋━━━━━━━━━━━━━━━━━━━━━━━┫
┃┃為國境站間區間內列車服務的機車和列車乘┃
┃5┃┃
┃┃務組。┃
┣━━━━╋━━━━━━━━━━━━━━━━━━━━━━━┫
┃6┃調查事故和檢查信號顯示狀態委員會的委員。┃
┣━━━━╋━━━━━━━━━━━━━━━━━━━━━━━┫
┃┃為國境站間區間內通信設施、線路和大型建築物┃
┃7┃┃
┃┃服務的鐵路人員。┃
┣━━━━╋━━━━━━━━━━━━━━━━━━━━━━━┫
┃┃為旅客列車、機械冷藏列車、救援列車、除雪車和┃
┃8┃┃
┃┃公務車服務的鐵路人員。┃
┗━━━━┻━━━━━━━━━━━━━━━━━━━━━━━┛
_______鐵路_______站
附屬檔案第一號甲
195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隨
第_______次列車前往_______鐵路
(外國鐵路名)
__________站的鐵路人員
(車站名)
名單
第______號
┏━━┳━━━━━━━┳━━━━━┳━━━━━┳━━━━━━┓
┃順┃┃┃┃服務證號碼┃
┃序┃姓名和父名※┃出生年度┃擔任職務┃┃
┃┃┃┃┃和發行機關┃
┃號┃┃┃┃┃
┣━━╋━━━━━━━╋━━━━━╋━━━━━╋━━━━━━┫
┃┃┃┃┃┃
┗━━┻━━━━━━━┻━━━━━┻━━━━━┻━━━━━━┛
站長______________
195_______年______月
(職印)
※中國鐵路員工不記載父名。”
十九、附屬檔案第四號第一項第11款第二段中的第(二)分款修改如下:
“(二)冷鑄鐵輪大於三十七公厘或小於二十三公厘,但A、B、U型生鐵輪不足二十公厘。”
附屬檔案第四號第一項第12款第二段取消。
二十、國境協定附屬檔案第九號(第六十九條)全文修改為:
“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章程
1.以雙方鐵路代表組成的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以便解決執行國境鐵路協定和通過國境站運送旅客、行李、包裹和貨物中所發生的問題。
2.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召開的日期,由雙方鐵路中央機關在會議召開的六十天以前商定。
3.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在參加國境鐵路協定的每一國內輪流召開。
4.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由所在國的代表團長主持會議,並領導委員會工作。
5.主持召開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的一方,擬定委員會工作計畫,並將計畫在委員會召開的三十天前送交他方。他方在接到計畫後,應將自方對委員會工作計畫的建議和代表團組成人員通知主持會議的一方。
主持會議的一方,應保證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會議檔案的列印。
6.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的議定書,應簽訂兩份,每方各得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
7.通過的決議的生效日期,應記載在委員會的議定書中。”
二十一、在國境協定有關條文中,“交接列車”字樣改為“列車”字樣。在國境協定俄文本中“蒸汽機車、蒸汽機車的”字樣修改為“機車、機車的”字樣。
上述建議,經雙方鐵路中央機關批准後實行。
本議定書於1957年8月6日在赤塔市簽訂,共兩份,每方各執一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字的條文都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鐵道部代表交通部代表
王子文斯特列闊夫
(簽字)(簽字)
中國鐵路方面蘇聯鐵路方面
團長:團長:
王子文斯特列闊夫·伊·斯·
團員:團員:
孫耀權菲多羅夫·德·特·
陸惠生布赫瓦羅夫·甫·波·
朱希哲撒沃斯其揚諾夫·克·恩·
谷茂萼爾瓦切夫·阿·德·
翻譯:波諾馬遼夫·維·恩·
吉大成納西保夫·母·甫·
時學先科扎克·格·尼·
打字員:巴什開維奇·費·維·
張風蘭舍梅遼夫·斯·阿·
商定了對中蘇國境鐵路協定建議作下列修改:
一、第一條第一段表中的站名“哥羅捷闊渥”改為“第一哥羅捷闊渥”,並增加“第二哥羅捷闊渥”距國境公里數為26.9公里。
二、第一條第二段後,增加新段如下:
“歐特波爾站下行進站色燈信號機前的預告色燈信號機,根據地區條件.設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預告色燈信號機:一個設定在1524公厘軌距線路的右側;另一個設定在1435公厘軌距線路的左側。設定預告色燈信號機距國境的地點,由專門委員會確定。對預告色燈信號機的安裝、日常維修和技術監督,以蘇聯鐵路的人工器材辦理。預告色燈信號機的顯示方式,應根據蘇聯鐵路信號細則和歐特波爾站電氣集中裝置使用細則來規定。”
三、第二條第1項,全文修改為:
“各國境站間的客、貨運,按雙方商定的辦法所編成的列車辦理。為了辦理上述列車的接車和發車,在國境站上應指定專用的線路。”
四、第二條第3項第三段後,增加新段:
“對作為隔離車和為了保證閘瓦壓力而掛入列車中的空車以及公務車和拒絕接收的車輛的服務費,不予計算。”
五、第三條第1項第三段,全文修改為:
“為了解決在辦理國際鐵路聯運方面所發生的業務問題,應建立兩鄰接的國境鐵路管理局間和雙方鐵路中央機關間的電話聯繫。
為了這一目的,國境站間的電話線路,應該能和國境站上的電話總機接通,以便同國內鐵路電話線路接線。”
六、將第五章內的第六條和第七條移到第六章內,並改為第七條和第八條。
七、第六章標題修改如下:“鐵路人員通過國境和在他方境內駐留辦法。”
八、第六章的第八條改為第六條,原條文修改為:
“第六條
1.為了為旅客服務和保證列車、行李、包裹、貨物和車輛的接收和交付作業,雙方鐵路有權在他方國境站上,駐留必要數目的商務和其他鐵路人員,並派遣為監督自方人員的工作或為完成有關養護和修理在他方境內的鐵路財產工作的工作人員。上述人員在國境站間用列車和汽車運送。
2.本協定附屬檔案第一號內所列載的鐵路人員,按名單(附屬檔案第一號甲)和服務證(應貼有特證人的相片)通過國境。
名單由國境站長編制並簽字。
3.名單對下列人員分別編制:
機車和列車乘務組;
為旅客列車服務的人員;
為機械冷藏列車服務的人員;
商務和技術的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員;
其他人員。
4.按名單通過國境到他方國境站的鐵路人員,僅有權在該站界內或國境站區間的鐵路用地界內駐留。
5.救援列車和除雪車的人員,僅準在他國境內為完成救援、修理和除雪工作所需要的期間內駐留。
6.鐵路人員到達他國境內時,應立即將本人服務證和名單提交當地國家政權機關查驗。
上述人員,必須按照名單全部返回本國。
7.為列車服務的鐵路人員,除為保證列車或單機的行車安全情況外,在國境站間的區間內,不應離開車輛和機車。
8.一方國境鐵路管理局,按照他方國境鐵路管理局的請求,應立即將自方鐵路人員從他方國境站召回。
9.鐵路人員在駐留他國境內時,可穿著其規定的制服和佩帶識別符號。
10.在本協定上籤字的雙方,對自方人員在他方境內駐留期間的行為負責。
一方人員駐留在另一方鐵路境內期間,應服從駐在國的法令和規章。”
九、第十五條第二段中的“其他人員則應分乘在機車前面平台上及煤水車上”字樣取消。
十、第三十九條中增加第二段如下:“各國境站對重和空的貨櫃交接,按照國際貨協辦事細則和車輛使用規則的規定辦理。”
十一、第四十條全文修改如下:
“第四十條接收方人員在國際貨協辦事細則第九條所規定的情況下,得拒絕接收貨物;此外,如按一張運單成組運送的車輛未同時到達時,以及必須更換另一種軌距輪對的自輪運轉機車、車輛同它的輪對發生分離時,也可以拒絕接收貨物。”
十二、第五十條第一段中“應供應”字樣改為“應免費供應”字樣。
十三、第六十三條中增加第二段如下:“通過國境站拍發的公務電報,都按免費辦理。”
十四、第六十四條全文修改為:“第六十四條有權使用電話進行互相通話的工作人員,由每方自行指定。”
十五、第六十六條第二段修改為:“駐在他方國境站的交接所長、副所長、交接員有權使用電話與自方國境站作公務通話。”
十六、國境協定中文本第六十八條中,將“交接單、車輛交接單”字樣改為“貨物交接單、車輛交接單”字樣。
十七、第六十九條第一段中:“每年召開兩次”字樣改為“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字樣。
十八、國境協定附屬檔案第一號(第八條)全文修改如下:
“附屬檔案第一號(第六條)
有權通過國境的鐵路人員職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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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號┃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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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境鐵路管理局長和副局長。┃
┣━━━━╋━━━━━━━━━━━━━━━━━━━━━━━┫
┃┃國境站長和商務副站長、駐在國境站的運輸營業┃
┃2┃┃
┃┃所長、交接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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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境站上交接車輛、貨物、行李和包裹的技術┃
┃3┃┃
┃┃和商務的主任以及一般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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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查軌道衡的技工人員。┃
┣━━━━╋━━━━━━━━━━━━━━━━━━━━━━━┫
┃┃為國境站間區間內列車服務的機車和列車乘┃
┃5┃┃
┃┃務組。┃
┣━━━━╋━━━━━━━━━━━━━━━━━━━━━━━┫
┃6┃調查事故和檢查信號顯示狀態委員會的委員。┃
┣━━━━╋━━━━━━━━━━━━━━━━━━━━━━━┫
┃┃為國境站間區間內通信設施、線路和大型建築物┃
┃7┃┃
┃┃服務的鐵路人員。┃
┣━━━━╋━━━━━━━━━━━━━━━━━━━━━━━┫
┃┃為旅客列車、機械冷藏列車、救援列車、除雪車和┃
┃8┃┃
┃┃公務車服務的鐵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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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鐵路_______站
附屬檔案第一號甲
195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隨
第_______次列車前往_______鐵路
(外國鐵路名)
__________站的鐵路人員
(車站名)
名單
第______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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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服務證號碼┃
┃序┃姓名和父名※┃出生年度┃擔任職務┃┃
┃┃┃┃┃和發行機關┃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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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______________
195_______年______月
(職印)
※中國鐵路員工不記載父名。”
十九、附屬檔案第四號第一項第11款第二段中的第(二)分款修改如下:
“(二)冷鑄鐵輪大於三十七公厘或小於二十三公厘,但A、B、U型生鐵輪不足二十公厘。”
附屬檔案第四號第一項第12款第二段取消。
二十、國境協定附屬檔案第九號(第六十九條)全文修改為:
“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章程
1.以雙方鐵路代表組成的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以便解決執行國境鐵路協定和通過國境站運送旅客、行李、包裹和貨物中所發生的問題。
2.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召開的日期,由雙方鐵路中央機關在會議召開的六十天以前商定。
3.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在參加國境鐵路協定的每一國內輪流召開。
4.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由所在國的代表團長主持會議,並領導委員會工作。
5.主持召開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的一方,擬定委員會工作計畫,並將計畫在委員會召開的三十天前送交他方。他方在接到計畫後,應將自方對委員會工作計畫的建議和代表團組成人員通知主持會議的一方。
主持會議的一方,應保證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會議檔案的列印。
6.國境鐵路聯合委員會的議定書,應簽訂兩份,每方各得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
7.通過的決議的生效日期,應記載在委員會的議定書中。”
二十一、在國境協定有關條文中,“交接列車”字樣改為“列車”字樣。在國境協定俄文本中“蒸汽機車、蒸汽機車的”字樣修改為“機車、機車的”字樣。
上述建議,經雙方鐵路中央機關批准後實行。
本議定書於1957年8月6日在赤塔市簽訂,共兩份,每方各執一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字的條文都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鐵道部代表交通部代表
王子文斯特列闊夫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