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友好合作關係條約

中蒙友好合作關係條約

1949年10月16日,蒙古與中國建交。1960年5月31日,在烏蘭巴托簽訂《中蒙友好互助條約》,同年10月12日生效。1989年兩國關係實現正常化以後,兩國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發展順利。1994年4月29日,兩國在烏蘭巴托修訂並簽署《中蒙友好合作關係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蒙友好合作關係條約
  • 簽訂時間:1994年4月29日
  • 締約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
  • 條約數量:六
條約全文,雙方關係,雙邊協定,

條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鑒於1960年5月31日締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人民共和國友好互助條約對發展兩國關係所起的重要作用;
願意鞏固和加強中蒙兩國人民之間的傳統友誼;
深信進一步加強中蒙兩國的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發展;
重申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為此,決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友好互助條約,並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睦鄰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條
一、締約雙方將就發展雙邊關係經常進行磋商,以促進兩國議會、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地方之間關係的發展。
二、締約雙方將在政治、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環保、交通、郵電等領域長期穩定地發展平等互利合作。
第三條
一、締約雙方將就亞太地區以及共同關心的其他國際問題根據需要進行磋商。
二、締約雙方將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範圍內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間合作關係的發展,推動地區及世界性緊迫問題的解決。
第四條
締約雙方不參加任何針對對方的軍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國締結任何損害另一方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條約;任何一方均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另一方國家主權和安全。
第五條
本條約不涉及締約雙方根據同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和參加的多邊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本條約長期有效,經締約雙方同意,可對本條約進行補充或修改。締約任何一方可提前一年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條約。
本條約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於1994年4月29日在烏蘭巴托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蒙古國
國務院總理    政府總理
李鵬    彭·扎斯萊

雙方關係

中蒙兩國邊界線長4710公里。兩國於1949年10月16日建立外交關係。中蒙建交60多年來,兩國關係雖經歷過一些曲折,但睦鄰友好始終是主流。尤其是近20年來,兩國關係發展迅速,成果顯著。
1994年,雙方重新簽署《中蒙友好合作關係條約》,為兩國關係健康、穩定發展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礎。
1998年12月,應江澤民主席邀請,蒙古總統那· 巴嘎班迪對中國進行了國事訪問,雙方發表中蒙聯合聲明,確定建立兩國面向21世紀長期穩定、健康互信的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為兩國關係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 向。
1999年7月,江澤民主席應邀對蒙古進行國事訪問,充實和豐富了兩國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的內涵。
2002年1月,蒙古總理恩赫巴亞爾對中國進行了正式訪問,雙方發表聯合公報。
2003年6月,胡錦濤主席對蒙古進行國事訪問,雙方宣布建立中蒙睦鄰互信夥伴關係,並發表聯合聲明。
2004年7月,蒙古總統 巴嘎班迪對中國進行國事訪問,雙方發表中蒙聯合聲明。
2005年11月,蒙古總統恩赫巴亞爾對中國進行國事訪問,雙方發表中蒙聯合聲明。
2006年11 月,蒙古總理恩赫包勒德對中國進行正式訪問。
2008年6月,習近平副主席應邀對蒙古進行正式訪問
2010年4月,蒙古總統額勒貝格道爾吉對中國進行國事訪問。
2010年6月,溫家寶總理對蒙古進行正式訪問。
2011年6月,蒙古總理巴特包勒德對中國進行正式訪問,雙方宣布建立戰略夥伴關係,並發表聯合聲明。
兩國互利合作不斷擴大,中國已連續多年成為蒙最大的貿易夥伴和投資國。在國際事務中,雙方在許多問題上有著相同或近似的看法,保持密切溝通與合作。
蒙古是中國北部的重要鄰國,地處中俄兩國之間,地理位置獨特。多年來,中國政府堅定不移地對蒙古奉行睦鄰友好政策。中方尊重蒙古的獨立與主權,尊重蒙古人民自己選擇的發展道路,尊重蒙古的無核區地位。
據中方統計, 2011年中蒙雙邊進出口總額為64.32億美元,同比增長60.7%。其中,中方出口27.32億美元,同比增長88.4%,進口37億美元,同比增長45%。

雙邊協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1962.12.26)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領事條約》(1986.8.9)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友好合作關係條約》(199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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