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趙紫陽總理與葡萄牙共和國政府代表卡瓦科·席爾瓦總理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簽署。1988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二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聯合聲明》共七個部分:一、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中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二、中國政府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直轄於中央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並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作為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進行經濟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澳門基本政策由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50年內不變。三、兩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葡萄牙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四、兩國政府聲明: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五、兩國政府聲明:關於澳門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屬檔案的有關規定處理。六、兩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作為本聯合聲明組成部分的附屬檔案均將付諸實施。七、本聯合聲明及其附屬檔案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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