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詩詞學會章程

中華詩詞學會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備案、由中國作家協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的詩詞組織,是詩詞創作者和研究者、教育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詩詞學會章程
  • 外文名:chinese poetry society
  • 縮寫:cps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詩詞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poetry society  縮寫:c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詩詞組織、詩詞創作者和研究者、教育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繼承和發揚中華詩詞的優良傳統,繁榮詩詞創作、吟唱、吟誦,開展詩學研究,使之與當代社會相適應、與現代文明相協調,保持民族性,體現時代性,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團結、引領全體會員和廣大詩詞愛好者開創社會主義時代中華詩詞新紀元。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西城區太平橋大街4號9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鼓勵會員提高思想水平和藝術修養,實施精品戰略,不斷提高詩詞創作和理論研究水平;重視、支持民眾性詩詞活動的開展,積極創建全國詩詞之市、詩詞之鄉、詩教先進單位;加強與相關社團的聯繫,開展社會文化活動;積極培養詩詞人才,促進詩詞的普及與提高。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中華詩詞》雜誌,開辦官方網站“中華詩詞學會網”,編著各種詩詞著作和叢書。
(三)積極開展有關詩詞的各種活動,如舉辦詩會、吟唱會、詩詞講座、培訓班、詩書畫展、詩詞學術研討交流會等,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詩詞比賽評獎等。
(四)努力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以及海外華人、華僑詩詞界的聯繫,積極開展海外地區及國際間詩詞界的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理事;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學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受會長委託,經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學會日常工作,會長不在位時,代理會長工作。
副會長按照分工,協助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維護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2日3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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