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衛生協會
- 性質:非營利性
-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
- 類型:國家機構
主要業務,醫協章程,總 則,業務範圍,會 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修改和程式,
主要業務
中華衛生協會的主要業務包括:開展醫學學術交流,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開展醫療衛生項目的評價、評審和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評選和獎勵優秀醫療衛生成果,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向黨和政府反映醫療衛生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醫協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衛生協會(簡稱中醫協)。
第二條 中華衛生協會是由國內從事醫療衛生行業的醫院、社區服務中心、健康管理機構、科研、教育機構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團體。
第三條 中華衛生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技的普及與推廣,推動中國醫療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為會員和醫療衛生工作者服務,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中華衛生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醫療衛生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醫療衛生機構和工作者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參與醫療衛生項目的評價、評審和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現代醫院制度,完善管理機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五)組織開展醫學學術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評選和獎勵優秀醫療衛生成果,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
(七)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中國醫療衛生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從事醫療衛生以及相關行業機構,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
在醫療衛生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入會後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時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