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信息學會

中國衛生信息學會

中國衛生信息學會(Chinese Health Information Association,CHIA),是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管的國家一級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衛生信息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Health Information Association,CHI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登記證號:4447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72717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理事成員,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該學會的前身是中國衛生統計學會。1984年9月,中國衛生統計學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廣西自治區南寧市召開,中國衛生統計學會宣布正式成立。2004年6月經民政部批准,中國衛生統計學會正式更名為中國衛生信息學會。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團結全國廣大醫療健康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者,貫徹國家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政策,圍繞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要求,以醫療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研究與實踐為重點,促進醫療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水平的提高,促進醫療健康統計與信息化人才隊伍專業水平的提高,促進醫療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相關知識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國民健康水平和國家衛生與健康工作現代化管理水平提高,為衛生改革與發展大局服務,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服務。
本會堅持科學發展,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本會依法維護會員、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一)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訂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為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健康醫療大數據套用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等相關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建議,承接政府職能轉變中信息化等相關工作。為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技術套用、信息諮詢和大數據套用發展等服務。
(二)加強同相關國內外學術機構和國際組織的學術交往,促進和開展國內外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相關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探索和建立政、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創新體系,推廣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健康醫療大數據套用發展的科學技術成果,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組織相關技術與產業產品展覽等。
(三)組織、協調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相關學術課題研究工作,推廣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科技研究成果和先進實踐經驗。
(四)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開展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健康醫療大數據科技項目論證和評估,開展健康醫療信息化建設效果評估,科技成果評審,信息系統技術、產品、衛生信息標準、安全測評、政策法規研究等工作。
(五)推薦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健康醫療大數據套用發展領域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設立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技術、健康醫療大數據套用科研資金支持項目。
(六)承擔國家健康醫療開放大學相關工作,開展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健康醫療大數據相關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幫助會員及廣大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配合有關部門評定衛生信息業務人員的技術職稱。
(七)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專業書籍、報告,編輯出版專業雜。
(八)反映會員和衛生與健康統計與信息化建設、大數據套用發展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承辦政府職能轉變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中國衛生信息學會(原中國衛生統計學會)歷任會長:
第一屆理事會會長(1984年―1987年):司更生;
第二屆理事會會長(1988年―1991年):何洪鳴;
第三屆理事會會長(1992年―1997年):曹榮桂;
第四屆理事會會長(1998年―2002年):朱慶生;
第五屆理事會會長(2003年―):王隴德

機構設定

學會現有統計理論與方法專業委員會、健康統計專業委員會、醫院統計專業委員會、衛生統計學教育專業委員會、衛生管理統計專業委員會、電子病歷與醫院信息化專業委員會、公共衛生信息專業委員會、健康檔案與區域衛生信息化專業委員會、衛生信息標準專業委員會、衛生信息安全與新技術套用專業委員會、衛生信息學教育專業委員會、健康卡套用與管理專業委員會、遠程醫療信息化專業委員會、婦幼保健信息專業委員會、衛生地理信息專業委員會、中醫藥信息化專業委員會、健康醫療大數據人口信息化專業委員會、健康醫療大數據家庭健康專業委員會、健康醫療大數據食品安全與衛生營養專業委員會、健康醫療大數據產業發展與信息安全專業委員會(中國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產業聯盟)、健康醫療大數據老年保健專業委員會、健康醫療大數據藥物與器械專業委員會、健康醫療大數據人力資源開發專業委員會、健康醫療大數據國際合作與交流專業委員會、健康醫療大數據政府決策支持與標準化專業委員會等25個專業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中國衛生信息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Health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縮寫CHIA)。
第二條本會是從事衛生信息科學與技術研究的專業性、非營利性、全國性的社會組織;是由從事衛生信息工作和與其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全體會員,進行衛生信息理論與套用技術的學術研究,開展衛生信息科技宣傳與普及工作,為提高國民健康水平和國家衛生事業現代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衛生部的業務指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並對地方衛生信息學會的工作給予業務指導與支持。
第五條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籌辦國內與國際間的衛生信息學術交流活動;
(二)組織、協調衛生信息學術課題研究工作,推廣衛生信息科技研究成果和先進管理經驗;
(三)為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眾提供衛生信息技術套用,有關標準研製、認證以及信息諮詢等服務;
(四)協助培訓衛生信息業務人員,配合有關部門評定衛生信息業務人員的技術水平;
(五)組織撰寫專業書刊,編輯出版專業雜誌。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將發展名譽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繳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級醫療衛生機構;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衛生部門核准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各級醫療機構;
3.與醫院信息統計有關的科研、教學機構;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共衛生行政機構及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院協(學)會及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6.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企業。
每個單位會員有1位免會費個人會員,免會費個人會員由團體會員單位推薦,一般推薦人選為現職機構主管領導。免會費個人會員由於工作變動或退休等原因離開其領導崗位,由其繼任者擔任,所在機構須向本會備案,由本會辦理變更手續。離開領導崗位的免會費個人會員,其資格保留至屆滿。
(二)個人會員:應擁護本會的章程,並且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名譽會員:對我會友好,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並給予本會支持和幫助的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從事衛生信息與統計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註冊,發給會員證;
(四)團體會員應有申請公函,得到我會同意入會的回函後即為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理由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經學會領導成員推選產生,並受會長委託。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經過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輸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2年12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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