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業教育社章程

簡介,內容,

簡介

中華職業教育社由黃炎培聯合社會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啓超、張謇、宋漢章等 48 人於 1917 年5 月 6 日在上海創立,以倡導、研究和推行職業教育,改革脫離生產勞動、脫離社會生活的傳統教育為職志,提出職業教育的目的是:“謀個性之發展;為個人謀生之準備;為個人服務社會之準備;為國家及世界增進生產力之準備。”數十年來,對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不斷作出貢獻,在我國近現代 教育史上寫下光輝的一頁。 1931 年日本帝國主義武裝侵華,發生“九 ? 一八”事變,本社活動轉入 一個新的階段,在推進教育事業的同時,投入抗日民主運動。 1931 年 12 月創刊《救國通訊》;1941 年參與發起組織中國民主政團同盟; 1945 年又與遷川工廠聯合會等共同發起成立民主建國會。
在歷史發展中,本社逐漸成為既致力於職業教育又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積極作用的職業教育團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社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通過全社的共同努力,組織和工作逐步發展,各項事業開創了新的局面。本社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在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同時,注重在民辦教育領域發揮作用。根據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本社將進一步發揚“團結、切實、堅韌、勤儉”的傳統,保持特色,發揮優勢,為完成新時期的任務而奮鬥。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名為中華職業教育社。英譯名為: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China (縮寫: NAVEC )。
第二條 本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經濟界、科技界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組成的職業教育團體。
第三條 本社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四條 本社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廣泛聯繫海內外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和團體,為促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社的主要任務:
一、團結聯繫有關社會力量開展職業教育的調查、研究與實驗,探索我國改革和發展職業教育的途徑,並就有關問題向黨和政府提出建議;
二、宣傳國家有關職業教育的方針政策,組織、引導社員積極投身科教興國戰略,推動我國職業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
三、推進社辦企業、事業的發展,協助政府,發揮教育中介組織的相關作用;
四、開展職業教育研究和黃炎培教育思想研究;
五、為社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開展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團體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促進民間友好往來;
七、開展與國外有關教育團體和人士的聯誼活動,進行經驗和學術交流,增進相互了解,促進友好合作。
第二章 社 員
第六條 本社有個人社員和團體社員。
一、從事或熱心職業教育事業以及與本社有工作關係、歷史關係的人士,贊成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社為個人社員。
二、贊成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可以申請加入本社為團體社員。
第七條 實行入社自願的原則。申請入社,須由社員二人介紹,填寫入社申請表,個人社員經社的省轄市級以上(含省轄市級)組織批准 ; 團體社員經社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組織批准。
第八條 社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社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對社領導機構和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四、享受社辦事業的優惠待遇。
第九條 社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的章程,執行社的決議和決定;
二、為職業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三、支持社的事業和活動;
四、交納社費。
第十條 實行退社自由的原則。社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社,由所在組織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十一條 社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批准入社的相應組織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社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三條 社的各級領導機關是各級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或社員大會;在它閉會後,在全國,是它所產生的理事會;在地方,是它所產生的社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和各級地方社務委員會的成員,由同級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或社員大會,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由於特殊原因不能用選舉方法產生時,可以由上級組織指定。全國組織和省級組織在必要時可對所屬組織領導成員作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各級組織應積極物色、培養、選拔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骨幹,建立後備幹部隊伍,逐步實現領導集體的新老合作與交替。發展社員要貫徹發展和鞏固相結合的方針,注重質量,積極穩步發展。注意吸收有一定代表性、比較年輕的人士和從事職業教育的單位、團體以及有志於推行職業教育的企業入社。特別注意吸收民辦職業教育界人士和有關團體入社。
第四章 全國組織
第十六條 全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社的重大事項;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選舉理事;
五、其他應當由全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行使的職權。
第十八條 社的理事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全國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它的任期相應縮短或延長。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理事會在全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閉幕後,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決議,領導全社工作,對外代表本社。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社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決定總社總幹事任免;
五、推舉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
六、增選理事;
七、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
八、討論並決定社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同,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全社。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總幹事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審查批准省轄市(含省轄市)以上新建地方組織;
五、決定總社副總幹事、專門委員會負責人、省級組織負責人的任免。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委託副理事長完成特定的任務。
第二十三條 總幹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綜理社的日常工作;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承擔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事項。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 本社有重點有步驟地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縣以上地區(含縣)設立地方組織。地方組織的籌備、建立或撤銷,省級和省轄市級須報常務理事會批准,縣級須報省級組織批准。
地方組織的名稱為在“中華職業教育社”之前冠以其行政區域的名稱,適用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以上的地區(含縣)。
未設地方組織的地區,有條件的可經上級社批准,設工作委員會,作為上級社的派出機構,指導這一地區社的工作。 未設地方組織的地區,社員可編為社員小組、聯合社員小組,受上級組織的領導。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以上地區(含縣)的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由同級社務委員會召集。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社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理事會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審議和批准同級社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同級社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社務委員會成員;
五、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社務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閉會後,領導本地區的社務工作,對外代表本地區社的組織。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以上地區(含縣)的社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社務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需要時,可設秘書長),由同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選舉,報上一級組織批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上一級組織指定。
第三十一條 地方組織設名譽主任、名譽副主任等榮譽職務,由同級社務委員會推舉,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三十二條 地方組織根據需要可設專門委員會和必要的工作部門。其機構設定和負責人由同級社務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三條 社的基層組織是社員小組。社員在三人以上即可成立社員小組。由社員推舉組長、副組長並報上一級組織備案。必要時亦可由上一級組織指定。組長、副組長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條 社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傳達和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結合實際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
三、關心社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四、吸收社員、收繳社費、傳遞社的內部刊物。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社以“雙手萬能、手腦並用”的圖像為社徽。
第三十六條 本社全國組織設在北京,其日常工作機構稱為總社。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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