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經典傳承工作委員會

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經典傳承工作委員會

2017年9月26日,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經典傳承工作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成立。

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是由一大批熱心學術研究和弘揚中華炎黃文化的老幹部、老將軍、專家學者組成的全國性的學術團體。自1991年5月10日在人民大會堂宣告成立以來,研究會在周谷城蕭克程思遠費孝通許嘉璐等歷屆會長和現任會長李玉賦的領導下,本著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振奮民族精神,喚醒文化自覺,實現文化自強的宗旨,為推進國家現代化建設,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學術文化活動,形成了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追求真理、學術民主的優良傳統。

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經典傳承工作委員會是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所屬分支機構,以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經典為宗旨,以“提升全民族的文化素養和文化自信”為理念,深入研究中華傳統文化,聯合、服務本會成員,創新發起社會活動,助推中華經典文化弘揚與傳承。

基本介紹

宗旨理念,發展歷史,組織規章,

宗旨理念

以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經典為宗旨,以“提升全民族的文化素養和文化自信”為理念,深入研究中華傳統文化,聯合、服務本會成員,創新發起社會活動,助推中華經典文化弘揚與傳承。

發展歷史

2017年9月26日,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經典傳承工作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成立。首屆理事會,推舉民建會員、民辦教育家蔡學文任會長,民建會員之家主任張素芳任常務副會長兼任秘書長。
民建河北省委原秘書長、曾登上天安門城樓給毛主席獻花的少先隊員代表王光如擔任顧問;
2019年5月27日,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有關規定,為規範分支機構設立活動範圍和名稱,經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常務辦公會議研究並提請常務理事審議同意,決定:經典傳承委員會更名為經典傳承工作委員會;
2021年7月9日,張素芳當選為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第六屆理事會理事;

組織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經典傳承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愛研究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專家、學者以及各界有識之士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炎黃子孫,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振奮民族精神,促進中華文化與世界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鑒,為進一步樹立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世界的和平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文化和旅遊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文化建設發展的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組織專業隊伍對中華優秀文化的傳承與發展的相關工作進行規劃和研究,幫助、凝聚和組織有關人員對優秀傳統文化開展深入挖掘、研究、闡釋和弘揚;
(二)加強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宣傳弘揚,與紅色文化和先進文化相結合,立足本國、面向世界,廣泛開展與海內外有關社會團體和人士的文化交流與合作;
(三)為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言獻策,提供文化建設方面的諮詢建議;
(四)開展相關社會活動:支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歷史文化遺蹟、文物的整修和保護;根據有關規定,出版有關中華優秀文化的書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舉辦普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知識的各類講座;組織開展有關紀念我國重大節日、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文化名人等大型文化活動;
(五)根據中央關於文化強國建設的大政方針,加強對社會尤其是基層企業文化傳承工作的調研、指導和引領;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人才優勢,積極推動各項社會文化產業發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為從事中華炎黃文化研究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企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個人會員為從事中華炎黃文化事業的專家、學者、社會活動家、企業家及其他熱心研究和弘揚中華炎黃文化的有關人士。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本人申請,經會員2人以上介紹;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和榮譽稱號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相關工作人員列席。每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開,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9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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