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臨時約法(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

鄂州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一般指本詞條

全稱《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武昌起義後湖北軍政府訂頒的臨時大法。1911年(宣統三年)11月9日,軍政府正式公布了由宋教仁起草的《鄂州約法》。凡7章60條。規定:鄂州政府由都督及都督任命的政務委員、議會、法司構成;都督由人民公舉,任期3年,連任以一次為限,其許可權類似於總統,有依法公布法律、宣戰、媾和、統率水陸軍、任命文武官員、宣告戒嚴、赦免等權力,都督對議會負責;議會由人民選舉的議員組成,有制定法律、審理預決算、議定條約、向政務委員提出條陳,質問或彈劾的權力;政務委員會為行政機關,委員由都督任命,執行政務。發布命令。約法還宣布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論、集會、結社、信教、通信、居住、保有財產、營業等自由,享有人身、住宅不受侵犯、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及任官、考試、選舉與被選舉等權利,並有納稅、當兵之義務。這項約法為中國資產階級擬定的第一個帶有憲法性質的重要檔案,以國家大法的形式,宣示了民主共和國的形象,成為其他省份制定的約法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藍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臨時約法
  • 日期:1911年(宣統三年)11月9日,
  • 起草者宋教仁
  • 全稱:《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
法案簡介,規定,意義,

法案簡介

全稱《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武昌起義後湖北軍政府訂頒的臨時大法。1911年(宣統三年)11月9日,軍政府正式公布了由宋教仁起草的《鄂州約法》。凡7章60條。

規定

鄂州政府由都督及都督任命的政務委員、議會、法司構成;都督由人民公舉,任期3年,連任以一次為限,其許可權類似於總統,有依法公布法律、宣戰、媾和、統率水陸軍、任命文武官員、宣告戒嚴、赦免等權力,都督對議會負責;議會由人民選舉的議員組成,有制定法律、審理預決算、議定條約、向政務委員提出條陳,質問或彈劾的權力;政務委員會為行政機關,委員由都督任命,執行政務。發布命令。約法還宣布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論、集會、結社、信教、通信、居住、保有財產、營業等自由,享有人身、住宅不受侵犯、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及任官、考試、選舉與被選舉等權利,並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意義

這項約法為中國資產階級擬定的第一個帶有憲法性質的重要檔案,以國家大法的形式,宣示了民主共和國的形象,成為其他省份制定的約法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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