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易經風水研究會

中華易經風水研究會是經過香港政府註冊一家合法機構,由陶建國及國內著名易經風水專家們聯合創辦的,主要提供企業、家庭以及個人的風水布局、改善等服務,同時為了更好的弘揚中華民族5000年悠久的國學文化,該會同時也培養一批易經風水師,讓現代人得到更多的實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易經風水研究會
  • 註冊地:香港
  • 創辦人:陶建國
  • 服務:企業、家庭及個人風水布局、改善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宗 旨,第三章 任 務,第四章 機 構,第五章 會 員,第六章 理事與會長,第七章 經 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易經風水研究會是經合法註冊成立的專業從事易經科學理論與套用領域研究的非營利性的學術研究機構。
第二條 中華易經風水研究會實行鬆散性管理體制,屬自定科研課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民事、經濟責任的法人資格單位。
第三條 中華易經風水研究會由國內外眾多專家學者倡議,並經過嚴格審核後組建成立。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條 研究會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為指導思想,與世界各地熱愛易經事業和從事易經研究與套用的專家學者、巨匠宗師、奇人異士,共同將中華易經科學文化遺產,進行深入細緻的挖掘、整理、歸納、研究,從而實現去偽存真、去粗取精, 不斷充實完善易經的文化內涵,不斷提高易經的套用及實用價值。
其宗旨是:正本清源、傳承文明、弘揚易學、造福人類、形成和諧。
第五條 研究會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原則,不排除不同學術觀點和流派,不限定民族和國界,不分性別和年齡,只要熱愛易經科學的學者均可參加,旨在共同把易經科學文化推向現代化、科學化、國際化。

第三章 任 務

第六條 把易經科學理論與套用領域的研究工作,從傳統的方法中解脫出來,通過對歷史文獻資料和散落民間寶貴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歸納、充實、完善,促進易學與現代科學技術相結合,有利於讓世界各民族深入理解和掌握易學理論,接受中華民族易經科學文化思想,推動易經科學文化走向世界。
第七條 理順易經理論研究與套用之關係,遵循“理”“數”結合、“學”“術”並重的原則開展研究會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糾正社會上對易經科學概念不清,誤認為周易就是易經、易經就是易學的模糊認識,打擊“江湖騙子”以易經為名行封建迷信和騙人財物之實的各種不法行為,重新確立易經為科學文化,樹立易學工作者為專家學者的新形象。
第九條 積極從事易經科學文化的教學與學術交流活動,定期、不定期的舉辦學術報告、培訓講座、函授諮詢等服務活動,以推廣普及易經科學文化為目的,使其更好地服務於人類社會。
第十條 通過網際網路發布研究院研究成果,溝通各方面資源信息,提高人類對易經科學的認識水平,把專業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場,增強研究院之生命力。
第十一條 研究課題:以易經理論和實踐套用為主體,涉及十三部類,九十六個科目,實行易經科學文化領域的全面研究。

第四章 機 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中華易經風水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常務理事會考核任命。
第十五條 本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
研究會設顧問、名譽會長若干人,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顧問、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和會長研究決定。
研究會下設秘書處,主持研究會日常工作,特殊情況下秘書長可代行會長職權。

第五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凡熱愛易學文化,具有一定的學習、研究和實踐能力,承認本院章程者,由個人申請、單位或會員推薦、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同等條件下,有在本會主辦的《易經通訊》雜誌發表論文的優先權;
3、有在本會申報易學人員評級認證和易學培訓的優惠權;
4、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和取得資料、信息的優先權;
5、有進入本會網站加密欄目權;
6、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7、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利的義務;
8、有承擔並完成本會安排的相關學術和其他工作的義務;
9、有及時提供各地最新動態給本會的義務;
10、有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章 理事與會長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制定、執行、修訂研究會章程;
二、制定研究會長期發展規劃;
三、監審研究會財務及財務預算與決算;
四、決策研究會重大事情;
五、決定研究會秘書長(含秘書長)以上職位的人事任免;
六、制定、執行、修訂研究會《分配方案細則》;
七、決定研究會的重組、擴張、終止;
八、研究會運作資金的組織、使用、管理;
九、承擔研究會經濟、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會長的職權和義務
一、負責研究會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開定期(不定期)的研究會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會長授權一名副會長代行職權;
二、督促組織檢查常務理事會有關決定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向理事會通報;
三、定期公布研究會的財務及分配情況,並解釋每一位成員所提出的質疑;
四、協調解決研究會運作進程中所出現的資金及其它問題;
五、與秘書長共同決定研會院副秘書長職位的人事任免;
六、有權制裁不遵守研究會章程、制度的成員;
七、有權分派研究會成員研究課題;
八、與會領導各成員共同承擔研究會的經濟、民事、法律責任;
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十、會長或副會長對外均以研究會名義開展工作。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最初經費由發起人和有關人士贊助。
二、資料、書籍、教學、刊物、研究成果的轉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經費支出:研究活動的開支,學術交流的開支,獎勵成員的開支和秘書處日常開支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於“中華易學風水研究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訂,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可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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