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

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以:誠信,務實,求真,行善為宗旨、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交流原則,積極發揮研究會組織、協調、宣傳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擴大會員知名度,不搞封建迷信、不故玄弄虛,以科學的態度對待學術成果,吸收全世界厚德誠信之士,弘揚和發展中華優秀的易經和中國傳統文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
  • 性質:研究會
  • 國家:中國
  • 第一章: 總 則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本會宗旨,職業範圍,職責,資產管理,修改程式,

協會簡介

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以:誠信,務實,求真,行善為宗旨、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交流原則,積極發揮研究會組織、協調、宣傳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擴大會員知名度,不搞封建迷信、不故玄弄虛,以科學的態度對待學術成果,吸收全世界厚德誠信之士,弘揚和發展中華優秀的易經和中國傳統文化。 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會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弘揚祖國傳統文化,允許不同文化不同信仰共融,避免涉及政治敏感話題為原則,吸收各階層的有識之士自願入會,完成研究會各項研究任務,開拓易學交流空間,建立研究會作為易學學術展示和國際交流的舞台,為人類的文明進步和優秀文化的傳承作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CHINA YIJING FENGSHUI ASSOCIATION)。
第二條 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是由多年致力於傳統易學文化探索與研究的老領導老教授的支持和參與,由“北京浪峰順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做為社團發展的經濟後盾。並與國內易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建的,集學術與交流為一體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具備正式註冊資格的國際性學術機構.本會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旨在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事業,團結海內外華人易學專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智慧文化;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進一步促進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改革開放、經濟與文化的繁榮,從而把中華傳統文化引向更深、更廣闊的領域。
第四條 本會遵從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維護祖國的尊嚴和形象,熱愛祖國、熱愛中國共產黨。
第六條 本會住所:北京。
第二章

職業範圍

第六條 本會職業範圍
(一) 完全執行國家關於傳統文化發展的方針政策。 解析易經原典真諦,探索傳統學文化內涵,揭示易學奧秘,傳承人類文明經典。
(二) 科學的研究和發展傳統文化,積極了解國內外易學動態。舉辦專家學者講座,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三) 不定期的在國內外組織中國易學學術討論或報告會等學術活動,舉辦專家學者講座,提高會員學術水平,傳播中華智慧文明。
(四) 向國內外各界推薦優秀易學人才,使易學人才有發揮的巨大空間。
(五) 設立業務服務處、使中華易學真正做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服務現代社會生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均為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熱愛祖國,熱愛中華傳統文化,科學研究易學的各界人士。
(三) 無任何犯罪歷史。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批准後由研究會頒發研究會會員或其他職務精美鋼印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職責

第十三條 本會的表決權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修訂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需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
(二) 可以臨時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 討論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簡便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熱愛祖國,熱愛祖國傳統文化,率先遵守本會章程。
(二) 在易學科學研究上有較大影響,並成績顯著者。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無限制,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沒有觸犯過法律且沒有受到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 由“北京浪峰順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提供註冊資金與部分活動經費;
(二) 捐贈、會費;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資信制度,保證會計事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出現問題將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
第六章 章程的

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分會的補充條例:
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所有分支機構或合作單位應以發展壯大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為己任,兢兢業業,專心一意。
所有分支機構或合作單位,不論級別,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協定,所有因此而帶來的損失由違規分支機構或合作單位承擔:
1、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
2、 損害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正面形象。
3、 不及時上報工作進展情況或者三個月以上不與總會聯繫。
4、 另設獨立周易機構或與其他周易機構有密切合作關係。
5、 在沒有取得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批覆和備案的情況下,私自發展分會、會員並收取費用。
6、 有重大欺瞞行為。且該行為有損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形象和利益。
7、 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中國易經風水研究會發出的重要工作指令。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0年4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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