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

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

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是一家從事親職教育研究和推廣的社會組織。隸屬於中華文化促進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 
  • 簡稱:家委會
  • 主管單位:中華文化促進會
  • 社團地址:北京
  • 名譽主任:陳鋼
  • 主任:栗領軍
成立時間,宗旨任務,家委會使命,家委會章程,

成立時間

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成立於2021年9月8日,常設機構設於中國北京。

宗旨任務

本會的宗旨是提升社會親職教育水平,實施有序和規模化親職教育指導與培訓,改善國內親職教育環境,幫助廣大家長牢固樹立新時代家庭觀,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為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家委會使命

幸福家庭賦能者
和諧社會推動者
弘揚家國文化
成就萬戶千家

家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隸屬中華文化促進會
第三條 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成立於2021年9月。
第四條 本會是由從事親職教育科學研究的專家學者、專業人士和從事親職教育的指導者、工作者、管理者及志願者等個人及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促進親職教育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升社會親職教育水平,實施有序和規模化親職教育指導與培訓,改善國內親職教育環境,幫助廣大家長牢固樹立新時代家庭觀,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為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文化促進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於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親職教育工作的理論研究,推進親職教育理論創新,為指導親職教育實踐提供理論支撐;
(二)開展親職教育領域專家、學者和親職教育工作者學術交流活動;
(三)宣傳貫徹國家有關促進親職教育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國家關於親職教育的相關指導意見;
(四)面向社會宣傳普及親職教育的科學理念、知識和方法,提高親職教育影響力,開展親職教育指導讀物和文化產品的徵集和推介活動;
(五)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隊伍的專業化培訓,積極推進親職教育工作隊伍的職業化建設;
(六)依法從事與本會宗旨一致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
第十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無違法違紀行為,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親職教育事業,熱心親職教育理論研究,熱衷親職教育志願服務。具備與親職教育相關的學科知識,堅持正確、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具有從事親職教育方面的工作經歷和實踐經驗,有教育諮詢、親職教育、心理諮詢等相關培訓經歷者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合法合規開展親職教育工作。具有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的資源和能力。關心關注親職教育,熱心親職教育公益服務。在親職教育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單位、組織或機構,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個人會員提交《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個人會員申請表》、提供相關學科知識資質或培訓經歷證明、提供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相關經歷證明。
2、單位會員提交《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會員單位申請表》、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和授權委託書。
(二)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後,由本會秘書處進行初步審核、登記備案;
(三)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審核通過;
(四)本會秘書處負責將討論決定通知申請單位;
(五)本會秘書處註冊會員單位信息、頒發會員單位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本會的專業指導和專業支持;
(五)獲得本會的官方信息和資料;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被處分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所屬機構(包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所屬其他實體機構)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提交審議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六條 單位會員的理事,如本人工作崗位發生調整變化,其理事建議人選由該單位推薦並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提交審議的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有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由主管部門中華文化促進會任命產生。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對接和落實文促會相關工作,傳達文促會相關檔案精神;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主次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推進落實;
(五)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會員、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中華文化促進會親職教育工作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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