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51年1月,
中華醫學會常務理事擴大會議,批准成立中華醫學會口腔科學會。同年8月,口腔科學會在北京正式宣告成立,推舉
朱希濤為主任委員。
1963年10月14-22日在成都舉行第一次大會,到會正式代表200餘人,會議期間選舉出第二屆委員會,朱希濤為主任委員,
柳步青、
鄭麟蕃為副主任委員。
1984年5月22-27日在南京召開第二次大會,出席會議的代表320人。學會進行換屆改選,推選出33名委員,產生9名常委,主任委員為朱希濤,副主任委員為柳步青、
王大章,常委戚道一兼任秘書。
1988年10月25-28日在貴陽舉行第三次大會,出席會議的正式和列席代表共550人。委員增加到38人,選出常委11人。鄭麟蕃任主任委員,
徐君伍、王大章、
邱蔚六為副主任委員,常委戚道一仍兼任秘書。名譽主任委員朱希濤,名譽顧問柳步青、
張錫澤、
王巧璋。
1992年5月6-8日在北京召開第四次大會。會議正式代表552人。第五屆委員會共有委員41人,從中選舉產生11名常委,主任委員為
張震康,副主任委員為徐君伍、王大章和邱蔚六,秘書由常委戚道一兼任。鄭麟蕃為名譽主任委員,
張仁德為名譽顧問。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口腔醫學也得到迅速發展,一些領域已步入國際先進行列,一些專業已接近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被國際組織和同行承認。學科的發展,國際交往的需要,在各級領導的關懷與支持下,經衛生部、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中華口腔醫學會成立。1996年11月16-18日在北京召開中華口腔醫學會成立大會,出席會議正式代表520人,特邀代表60人。經民主選舉,選出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由75人組成,常務理事21人,會長張震康,副會長邱蔚六、
樊明文、顏景芳、王大章、
呂春堂。
2001年10月26-29日在武漢召開中華口腔醫學會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正式代表627人,特邀代表及學術會議代表87人。大會選出第二屆理事會。理事會由122人組成(理事107名,中青年理事15名),常務理事31人,會長張震康,副會長邱蔚六、樊明文、王大章、顏景芳、
欒文民、馬軒祥。
主要職責
對外關係
學會成立以來致力於國內外的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先後加入了“國際牙科聯盟(FDI)”、“國際牙科研究會(IADR)”及“國際牙醫師院(ICD)”,發展了IADR及ICD會員,成立了IADR中國分部。學會成立後派團參加了國際牙科聯盟大會,和IADR年會;每年舉辦國際會議3-4次,每年召開全國性學術會議、專題研討會10-15次。另外還舉辦了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10餘次。
器材引進
中華口腔醫學會在發展對外關係和我國口腔醫學科學的同時,重視口腔醫療設備材料的引進與發展,與衛生部國際交流中心合作主辦了多屆北京“中國國際口腔器械設備及材料展覽會暨新技術交流會”,大力支持了上海舉辦的“中國國際口腔器材展覽暨學術研討會”和廣州舉辦的“華南國際口腔醫療器材展覽會暨技術研討會”,促進了新技術的套用和口腔器械設備及材料的發展。
牙病預防
學會重視口腔常見病的預防工作,在參與衛生部牙病防治指導組組織的“9.20愛牙日”及“牙防新長征”活動的同時,與高露潔棕攬有限公司、寶潔有限公司、
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作,開展口腔健康宣教活動。在開展這些活動中與許多公司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共同為推動我國口腔醫學發展,促進人民民眾衛生保健水平做出巨大貢獻。如廣州高露潔棕欖有限公司,廣州寶潔口腔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聯合利華有限公司中華專業口腔護理中心,箭牌口香糖有限公司,
江蘇隆力奇集團有限公司,賀利氏古莎齒科有限公司等。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廣大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我國口腔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推進口腔醫學科技創新,促進口腔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口腔醫學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會員和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提高我國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務。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堅持科教興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國家科研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在學術活動中,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及社會主義醫學道德,發揚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組織機構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此選舉產生理事會,在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職權。理事會推選出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學會領導職能。 學會每年召開理事會議一次,每年召開常務理事會議 次,審議學會重大事項,還不定期召開會長工作會議,完善學會議事制度。學會下設九個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工作範圍內的計畫,反映相關的意見,供理事會審議批准。 學會秘書處下設立 個辦事機構。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決議及交辦的任務,完成學會的日常工作,使學會的各項工作不斷細化和規範。
中華口腔醫學會成立以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成立了口腔醫學會。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口腔醫學會自願成為中華口腔醫學會的單位會員,中華口腔醫學會對省、直轄市、自治區口腔醫學會有業務指導關係。
中華口腔醫學會成立以來注重專業學科的發展,積極穩妥地組建專科專業委員會(或分學會),已組建專科專業委員會21個,分會3個,來自全國各地的1000餘名口腔領域各學科的優秀專家成為專業委員會、分會的委員,這些專家是學會開展各項工作最堅實的學術力量。
理事會
下設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編輯工作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中青年醫師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工作範圍內的計畫,反映相關的意見,供理事會審議批准。
秘書處
學會機關設立秘書處、學會辦公室、學術部、國際交流部、繼續教育部、科技研究部、信息部、會員工作部、財務部。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決議及交辦的任務,完成學會的日常工作。
團體會員
北京市口腔醫學會、天津市口腔醫學會、遼寧省口腔醫學會、黑龍江省口腔醫學會以、河北省口腔醫學會、安徽省口腔醫學會、浙江省口腔醫學會、福建省口腔醫學會、
廣東省口腔醫學會、海南省口腔醫學會、湖北省口腔醫學會、廣西自治區口腔醫學會、雲南省口腔醫學會、
上海市口腔醫學會、山西省口腔醫學會、四川省口腔醫學會、內蒙古自治區口腔醫學會、陝西省口腔醫學會、江西省口腔醫學會、吉林省口腔醫學會、寧夏回族自治區口腔醫學會、青海省口腔醫學會
專業委員會
口腔修復學專業委員會、口腔預防醫學專業委員會、口腔正畸專業委員會、
牙體牙髓病學專業委員會、
口腔頜面外科專業委員會、口腔種植專業委員會、口腔材料專業委員會、口腔病理專業委員會、兒童口腔醫學專業委員會、牙周病學專業委員會、
顳下頜關節病及合學專業委員會、口腔黏膜病專業委員會、
口腔修復工藝學專業委員會、老年口腔醫學專業委員會、醫院管理專業委員會、口腔頜面放射專業委員會、口腔醫學教育專業委員會、口腔麻醉學專業委員會、口腔醫學計算機專業委員會、中西醫結合專業委員會、全科口腔醫學專業委員會、口腔生物醫學專業委員會,此外還有正頜外科學組、唇齶裂學組、頜面創傷學組、
口腔頜面腫瘤學組、口腔頜面脈管瘤學組、涎腺疾病學組,以及民營口腔醫療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為中華口腔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CSA。
第二條 本會是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依法登記的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我國口腔醫學科學的社會力量。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華醫學會口腔科學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廣大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我國口腔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口腔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口腔醫學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會員和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提高我國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衛生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堅持科教興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國家科研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在學術活動中,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相結合,加強中西醫結合的研究。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及社會主義醫學道德,發揚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甲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口腔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討,加強學科間和相關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和協作。
二、編輯出版口腔醫學綜合性和專科性醫學學術期刊、口腔醫學科學普及讀物及口腔醫學信息資料;建立口腔醫學專業網站,為會員、專業人員及大眾提供信息服務。
三、普及口腔醫學衛生知識,提高廣大民眾的口腔衛生知識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識。
四、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鼓勵、組織會員和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及開業口腔醫師努力學習和不斷更新科學知識與技能,提高其業務水平。
五、開展有關口腔專業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起草制定有關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標準;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認證資格後開展批准範圍內的有關認證活動。
七、加強同境外口腔醫學(牙醫學)學術團體和口腔醫學(牙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合作,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八、開發和推廣口腔醫學科學技術成果、新技術、新產品,並為其提供諮詢和服務;舉辦口腔醫療設備及材料展覽,構建企業與專業人員交流的平台。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完成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培養、發現和推薦人才,評選和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表彰、獎勵在科技與學會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及學會工作者。
十一、依法維護會員和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權利,向黨和政府反映他們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設會員、專科會員、資深會員、通訊會員、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條件
一、會員
1.獲得口腔醫學專業執業醫師、助理編輯、助教、實習研究員、技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者。
2.從事與口腔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上述條件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與口腔醫療、預防、教學、科研有關機構的科技人員並符合第1項者。
4.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專科會員
本會會員中,凡經過專科培訓取得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務、從事本專業工作連續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專業副主任醫師及以上或相應技術職務者可申請為本會專科會員。
三、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或相當職稱,學術上造詣深、德高望重,在本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或在本學科領域中成績卓著、有突出貢獻、熱心支持學會工作,履行資深會員義務者,可為本會資深會員。
四、通訊會員
凡國外從事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符合會員條件,並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者,可申請為本會通訊會員。
五、名譽會員
外籍的著名醫學家,對我國口腔醫學科學事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熱心贊助本會工作者;關心本會工作並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友好關係做出重要貢獻的非醫學界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為本會名譽會員。
六、團體會員
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與本會專業有關的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院、所,醫療衛生、醫學教育和醫技加工機構以及醫藥、設備器材生產經營單位,各地經民政部門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學會,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入會手續
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可直接填寫報名表向學會申請或通過中華口腔醫學網向學會申請,由會員管理部門審核,報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
專科會員由專業委員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組織發展與審批,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覆核,並由本會統一發證和管理。
資深會員、名譽會員由各專業委員會或組織工作委員會推薦,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通訊會員由本人申請,經本會專科專業委員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港、澳、台地區口腔專業人員要求加入本會,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與專科會員
(一)權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會及專業委員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及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和被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會議;
4.優先參加本會及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培訓班及講座;
5.可以參加本會及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優秀論文等評選及表彰活動;
6.優先取得本會及專業委員會編印的專業期刊及有關學術資料;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及專業委員會決議,完成本會及專業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3.參加本會及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科學技術推廣、科學普及和諮詢活動;
4.按期交納會費;
5.維護本會及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6.積極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學術活動;
3.免費取得本會年度活動計畫表及本會主辦的雜誌;
4.免費取得本會編輯的相關專業學術論文彙編及有關資料。
(二)義務
1.參與對國家口腔醫學及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的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2.交納資深會員費;
3.為發展本會事業獻計獻策。
三、通訊會員
(一)權利
1.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與批評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會議;
3.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
(二)義務
1.執行本會有關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2.按期交納會費。
四、團體會員
(一)權利
1.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的學術活動;
2.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研討會。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3.反映本單位科技人員對本會的意見和要求;
4.按期交納會費及為本會發展募集資金。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證書及聘書由本會統一印發。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工作時,需辦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均可以退會,退會應書面上報入會時的審批組織,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不按期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因公離開並向當地學會聲明者除外)者,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由學會或所在省、市、自治區口腔醫學會予以除名,追回會員證或聘書。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學會資產管理及使用情況報告;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民主協商、選舉和罷免理事,推選名譽會長;
四、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和組織本會工作;
二、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及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決定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設定,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五、審批學術會議計畫和工作計畫;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籌措學會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九、指導地方口腔醫學會工作;
十、進行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 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經民主協商並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包括京津地區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的任期至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新的理事會為止。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或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經理事會2/3以上多數表決通過,報衛生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在任職期間到達年齡時,可延至換屆為止。
第二十一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各種原因要對秘書長以上的負責人進行調整、撤換,應經衛生部同意,報民政部批准後,按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檢查辦事機構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會長、副會長落實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接受會長、副會長委託的學會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從口腔醫學界有重要影響的專家或卸任會長中推舉產生,任期一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和名譽理事單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不再擔任理事、常務理事的知名專家,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聘為名譽理事。積極支持並贊助本會工作的國內外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為本屆名譽理事單位。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承辦理事會交付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設立專科專業委員會(其正式名稱為“中華口腔醫學會某某專業委員會”),並報衛生部和民政部審核批准。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業務活動。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應按照本會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經民主協商、推薦,並選舉出由全國委員組成的委員會。由委員會委員選舉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本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辦事機構、聘任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有關部門資助;
二、根據國家政策舉辦各種事業活動和技術服務的收入;
三、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
四、會員會費;
五、學會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及接受資助與捐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管理
一、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支出執行國家對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四、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嚴格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接受衛生部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修改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須在15日內報請衛生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某種原因無法開展正常活動時,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衛生部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衛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衛生部和民政部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我國的口腔醫學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為扁C字形框,框內上下文字分別為本會中英文名稱,C字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C、蛇、杖的組合構成本會英文名稱的縮寫CSA。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6年9月26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