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現狀
會長由
中山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院長黃洪章教授擔任,副會長分別由
廣東省口腔醫院張頌農主任醫師、中山大學光華口腔醫學院·中山大學附屬口腔醫院凌均棨教授、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朱光第主任醫師、暨南大學口腔醫學系唐亮教授擔任。學會會員均為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獲得主治醫師、編輯、講師、助理研究員、主管技師以上及相當技術職稱的口腔專業人員。學會的宗旨是組織與團結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繁榮與發展口腔事業,普及與推廣口腔醫學技術,培養口腔醫學人才,為提高全省人民口腔保健水平服務。
學會辦公室掛靠在中山大學光華口腔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學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和落實學會制定的各項計畫和處理日常工作。
學會章程
廣東省口腔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口腔醫學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 G.D.S.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廣東省口腔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廣東省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廣東省醫學會口腔分會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壯大並從廣東省醫學會獨立出來的學術組織;是政府聯繫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廣東地區口腔醫學科學事業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組織與團結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繁榮與發展口腔事業,普及與推廣口腔醫學技術,培養口腔醫學人才,為提高全省人民口腔保健水平服務。在學術活動中,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預防、醫療實踐相結合,加強中西醫結合的研究。本會遵守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及社會主義醫學道德,發揚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陵園西路5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全省範圍內的學術交流及重點學術課題的研討,加強學科間和相關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口腔醫學綜合性和專科性醫學學術期刊,不定期組織撰寫出版口腔醫學科學專著、科普讀物及口腔醫學信息資料;
(三)普及口腔醫學衛生知識,提高廣大民眾的口腔衛生知識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識;
(四)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專業知識教育,鼓勵和組織會員努力學習,不斷更新科學知識和提高業務技能,提高會員及廣大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的理論和臨床水平;
(五)加強同兄弟省、市及國外口腔醫學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往,加強同國內外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交流;
(六)研究和開發口腔醫學科技成果,推廣口腔醫學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產品,並提供諮詢和服務;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有償技術服務;
(八)培養、發現和推薦人才;評選和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獎勵在科技與學會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及學會工作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設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獲得口腔醫學專業主治醫師、編輯、講師、助理研究員、主管技師以上及相當技術職稱(資格)者;
(五)獲得醫學碩士及以上學位者;
(六)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口腔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編輯出版等工作三年以上者;或高等醫學院校專科畢業,從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或雖未獲得以上職稱、學歷,但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者;
(七)非醫學院校畢業,從事口腔醫學相關學科的工作,在工作年限、職稱、學位等方面具備上述(四)(五)(六)項條件之一者;
(八)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組織管理工作的幹部;
(九)其他學科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第(八)項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願意加入本會、參加本會活動、與本會專業有關的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院(所)、醫療衛生和醫學教育機構及醫藥、器材生產企業,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地經當地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同類社團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團體會員由所在單位向本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如: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會議、培訓班及講座;優先選派出席全國會議或國際會議;優先錄用本會編輯出版刊物的稿件;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專業刊物及有關學術資料;免費取得本會年度活動計畫表及本會有關刊物等;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發展本會事業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民主協商、選舉理事會和推選名譽會長;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至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組織細則和工作細則,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十一)措學會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二)指導地、市(縣)級學會工作;
(十三)進行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常務理事會若干人共同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的任期至下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成立新的理事會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由常務理事會批准,設立專科分會,並報衛生廳和省科協備案。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經民主協商推選委員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並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專科分會的組織和工作,按本會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的各種事業和諮詢活動等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0年12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