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ACLA)會徽簡稱中國律師徽。

會徽的外形與內形為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象徵律師協會的凝聚力與向心力;整個畫面設計為眾多個體的組合共同托起五顆燦爛的五角星,喻意著由廣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沿著有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道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

中國律師徽與人民法院法院法徽人民檢察院檢徽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徽章和公安機關警徽,共同構成了共和國政法徽章靚麗的風景線,象徵了共和國法律職業的榮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 外文名: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 簡稱:中國律師徽
  • 英文簡寫:ACLA
簡介,會徽含義,會徽規格和佩戴,會徽管理和使用,

簡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中國律師徽與人民法院法院法徽、人民檢察院檢徽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徽章和公安機關警徽,共同構成了共和國政法徽章靚麗的風景線,象徵了共和國法律職業的榮耀。

會徽含義

會徽的外形與內形為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象徵律師協會的凝聚力與向心力。
內圓上部均勻排列五顆五角星,其排列方式即區別於國旗上五角星的排列,又凸現了中國的含義。
內圓下方由三組正反相背的“L”組成。“L”是漢語拼音LVSHI及英文LAWYER的第一個字母,代表律師。
數個“L”的組合喻意律師協會的團體精神,象徵律師之間相互連線、協調,形成和諧的整體和強大的力量。
每個字母的基部長短不同,頭部平齊,象徵法律的平等性,司法的公正性。
同時三組“L”的排列組合,從外形上看,既有相互支掌的“人”字形,取眾志成城之意,又有視覺主體為“天平”的變形,象徵公正、公平。
整個畫面設計為眾多個體的組合共同托起五顆燦爛的五角星,喻意著由廣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沿著有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道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
設計的中心部位強調了垂直線的運用,直線給人以向上、正直的感覺,隱喻律師剛正不阿的品格與維護司法公正的行業特徵。
會徽的設計以藍色為主要色調。藍色象徵著沉著、冷靜、穩健、理智,包含希望。淡黃色 / 銀白色有穩重莊嚴的意義。藍黃相配有著莊嚴沉實,清濁相抗之義,意喻了律師的執業特徵。

會徽規格和佩戴

會徽分為40毫米和18毫米兩種規格。40毫米徽章為執業律師出庭佩帶專用標誌;18毫米徽章為律師平時佩帶標誌。
律師徽可在穿著律師袍時佩戴。律師袍的設計以黑色為主,便服領式樣,同時在領口配以深紅色領巾,胸前佩戴律師徽章。

會徽管理和使用

《律師協會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4月5日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四屆十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2002年3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四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修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使用律師協會標識,統一律師協會和律師職業標誌,加強使用律師協會標識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協會標識是全國律師行業使用的統一標誌。該標識由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五顆五角星、三組正反相背代表律師的“L”圖案組成。象徵著由廣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沿著有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道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蘭色、淡黃色為會徽主要色調。
第三條律師協會會徽
(一)律師協會標識圖案加外圈標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黑體、中英文字樣,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專用會徽;(二)各級律師協會會徽必須統一使用律師協會標識圖案。律師協會標識圖案加外圈標有本律師協會黑體、中英文字樣,為本律師協會專用會徽;
第四條律師協會標識、會徽的使用範圍:
(一)各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和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協會會員入會、宣誓等重大儀式以及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有關活動中使用的標牌、旗幟、檔案、材料、桌簽等;
(三)各級律師協會頒發的獎狀、榮譽證章、證書、證件等;
(四)各級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出版的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五)各級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工作中使用的信簽、信封、名片、禮品和其它有關律師業務的辦公用品、服飾以及用於對外的宣傳品上。
(六)其他用於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的情況。
除前款規定外使用律師協會標識、會徽的,應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批准。
第五條律師協會會徽的懸掛應置於顯著位置。使用律師協會標識應當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隨意更改圖形、文字及顏色。
第六條律師徽章。律師徽章內圈圖案為律師協會標識,外圈標有“中國律師”黑體、中英文字樣,為純銅鍍鎳材質,直徑分40毫米和18毫米兩種。40毫米徽章為執業律師出庭佩戴專用標識;18毫米徽章為律師平時佩帶標誌。
第七條執業律師出庭必須佩戴徽章。
第八條律師徽章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製作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製作。
第九條律師對徽章要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丟失,不得轉送他人佩帶;如有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律師協會和省級律師協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全國律協提交補發申請。
第十條律師協會標識、律師協會會徽及律師徽章不得用於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於任何以營利為目的商標、商業廣告
(二)律師出庭徽章不得用於平時佩帶;
(三)不得用於與律師職業無關的任何個人活動;
(四)其他不適於使用的場所。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使用律師協會標識、會徽及律師徽章的行為,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規則》,由律師協會予以訓誡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各級律師協會對律師協會標識、會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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