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

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Studies Association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四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文化交流,業務範圍,組織結構,現任領導,附屬機構,組織章程,總 章,業務範圍,會 員,組 織,經 費,附 則,

主要職能

文化交流

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自成立以來,策劃發起了多次全國性學術研究活動,下屬各專業委員會舉辦過多次專題研討會,在國內產生了廣泛的影響。組織國內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多次出國(出境)進行文化交流,先後在香港、澳門、台灣、俄羅斯、法國、澳大利亞、英國、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地區)舉辦了書畫藝術展、手工藝品展等,為提高中華傳統文化國際影響力做出了重大貢獻。研究會還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特別是近幾年成功組織了“情系汶川”、“關愛玉樹”書畫義賣等公益活動,還為“文化援疆”出力,得到國家文化部門的肯定和讚揚。策劃的紀念“辛亥百年”和“建黨90周年”書畫展及編撰的大型書刊畫冊得到了廣大文藝愛好者、文藝家、文藝工作者、文藝團體一致認可和稱讚。

業務範圍

活動地域:全國。
業務範圍:1、組織發掘、整理、研究保護中華文化遺產,開發文化資源;2、組織並推進與現代化建設相關的傳統文化研究活動,如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孝文化、德文化等;3、組織有關的傳統文化問題研究,承接各方面委託的有關課題,進行研究,提供諮詢服務;4、組織舉辦各種學術講座、研討會以及各種傳統文化活動;5、組織舉辦各種傳統書畫、民間(民俗)工藝品(手工藝品)展覽活動;6、邀請港澳台專家學者來內地和外國學者來華講學或參加學術會議和文化交流活動;7、組織國內傳統文化名家及工作者出國(出境)訪問、講學,進行文化藝術交流;8、組織對優秀的傳統文化研究成果和優秀人才的評獎活動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認證;9、編輯出版本會通訊、學術資料和書刊。

組織結構

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下設:藝術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對外交流委員會、玉文化委員會、非物質文化委員會、中醫學委員會、孝德文化委員會、編輯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都匯集了一大批優秀的專家學者;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理事會主要由實踐工作中優秀的一線管理者所組成。

現任領導

現任領導會長:趙勁松
常務副會長:劉智華
副會長:崔文健、趙景宇、石青松、張寶春
秘書長:王小龍

附屬機構

中華傳統文化發展基金會
文化大家雜誌社
中華神韻書畫院

組織章程

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章程
(2011年5月28日通過)

總 章

第一條 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英譯名 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Stud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成立於1997年8月,是在全國人大、全國政協、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等領導的關心指導下,由從事傳統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傳統文化藝術的各類工作者自願結合併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民間高級文化學術團體,是發展中華文化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研究會活動地域:全國。
第三條 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宗旨:以復興中華民族為己任,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重要方針、政策,以中華傳統文化為研究對象,發掘、蒐集、整理、保護中華文化遺產,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積極推動中華文化的發展與繁榮,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並著力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為促進祖國統一、世界和平與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對會員進行聯絡、協調、服務,並在各項會務活動中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常駐會址設在北京。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組織發掘、整理、研究保護中華文化遺產,開發文化資源。
第七條 組織並推進與現代化建設相關的傳統文化研究活動,如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孝文化、德文化等。
第八條 組織有關的傳統文化問題研究,承接各方面委託的有關課題,進行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 組織舉辦各種學術講座、研討會以及各種傳統文化活動。
第十條 邀請港澳台專家學者來內地和外國學者來華講學或參加學術會議和文化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組織國內傳統文化名家及工作者出國(出境)訪問、講學,進行文化藝術交流。
第十二條 組織對優秀的傳統文化研究成果和優秀人才的評獎活動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認證;
第十三條 組織舉辦各種傳統書畫、民間(民俗)工藝品(手工藝品)展覽活動。
第十四條 編輯出版本會通訊、學術資料和書刊。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優先參與研究會發起、組織的經典著作研讀、對外學術交流活動,優先聽取由文研所舉辦、主講的各類學術講座、讀書報告活動等;
3.優先參與研究會組織的學術論文(學習心得)評比活動並獲獎;
4.向協會推薦新會員和對學會組織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5.優先得到相關學術扶持和研究性資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自覺遵守學會章程,自覺維護研究會聲譽;遵紀守法,誠信學術。
2.對外樹立個人良好形象,對內全面提升人文修養;自強不息,銳意進取。
3.積極參加研究會組織的各項工作和各類活動,積極完成指導性的研讀任務,積極傳播中華傳統文化。
4.每學年至少完成2篇學術論文(或讀書心得體會文章)參加本會組織的中華傳統文化研究評比。

會 員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專家會員、專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監管的,合法經營文化藝術類商品及出版物、文化藝術教育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中國傳統文化藝術理論研究上具有一定建樹者;
(二)在中國傳統文化領域內,對藝術創作和表演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者;
(三)由本會專家或專業委員介紹,或經各地文化藝術團體推薦的中國傳統文化藝術愛好者。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附個人簡歷、免冠寸照2張及研究創作成果介紹);
(二)經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報本會會長審批;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五)個人資料存入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文化人才資源檔案庫。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如在研究會會刊上推廣介紹作品和研究成果,大型徵稿評獎活動專函通知,特邀參加文化沙龍,向知名企業和收藏家推薦藝術作品和研究成果轉化等);
(四)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會刊、學術資料以及企業贊助的工藝品、文化藏書和紀念品等。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研究會民主協商,推舉產生組織領導。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協會日常會務工作。協會可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秘書處召集。
第二十六條 本會視需要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由秘書處聘請名譽顧問。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率;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1997年8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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