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中的專門法律監督機構,是人民檢察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檢察院
  • 性質:法律監督機構
初創,建立和完善,三級設定,

初創

創立於1932年2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初級軍事檢察所及高級軍事檢察所”,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最早的軍事檢察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4年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作出了設定專門人民檢察院的規定。1955年11月,在中央軍委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連同下屬的一、二、三級軍事檢察院,形成了中國最初的軍事檢察機關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檢察院

建立和完善

到1956年上半年,全國各級軍事檢察院基本建立起來,設定共分四級: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下屬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檢察院;軍(省軍區)軍事檢察院;步兵師(軍分區)軍事檢察院。在特種兵師設一名檢察員。軍事檢察院的建立,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的組織機構體系,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檢察院
1965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1966年以後名存實亡。1979年1月軍事檢察機關恢復重建。

三級設定

軍事檢察院的三級設定是:
①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②大軍區軍事檢察院、海軍軍事檢察院和空軍軍事檢察院;
③地區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一級軍事檢察院和海軍艦隊檢察院。各級檢察院實行雙重領導原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其他各級軍事檢察院受本級政治部和上級軍事檢察院領導。各級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一律實行任命制。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大軍區一級單位以下軍事檢察院檢察長,經上級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同意,按軍隊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軍事檢察院的職責是:對現役軍人和軍隊在編職工中叛國或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對貪污罪、侵犯軍人和其他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軍事檢察院認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行使檢察權。具體包括:對由其管轄的案件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對保衛部門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免予起訴或不予起訴,對其偵查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出席軍事法庭的審判、支持公訴並對軍事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所、勞改隊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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