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是中共中央軍委政法委下屬軍事法院之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屬於大軍區級軍事法院,管轄的是被告人為副師職以下人員需要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
  • 機構性質:軍事司法機關
  • 機構隸屬:中共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 
  • 機構層級:中級法院 
  • 機構駐地北京
歷史沿革,法院介紹,機構性質,機構設定,司法許可權,審理範圍,管轄級別,

歷史沿革

1955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根據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全軍各級軍法處改為軍事法院,納入國家審判機關的體系。
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國家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分三級設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為一級(高級法院),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中級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基層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其他各級軍事法院對本級政治機關負責。各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軍事法院監督。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1998年10月,根據中央軍委檔案的規定,全軍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編制體制、員額作了新的規定,全軍設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和軍區、海軍、空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和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法院介紹

機構性質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是國家審判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國家審判體系的專門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由中共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管理,與軍事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共同構成軍事司法體系。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是中央軍委政法委下屬軍事法院之一。

機構設定

第一庭:審理可能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一審案件;審理不服基層軍事法院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刑事二審案件。
第二庭:審判監督、申訴案件、來信來訪。審理原告、被告均屬軍事單位、標的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民事一審案件;審理不服基層軍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民事二審案件。第二庭也負責民事案件生效判決的執行。

司法許可權

審理範圍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特定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它有權審判的是:
1、現役軍人的刑事案件;
2、軍隊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審判的刑事案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審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所屬部隊、院校等單位的部分刑事和民事的一審、二審案件,並承擔審判監督、申訴案件、來信來訪、民事案件生效判決的執行等工作。

管轄級別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軍事法院的級別管轄主要根據被告人原職級確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屬於大軍區和軍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的是被告人為副師職以下人員需要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下屬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審判被告人為正營職以下人員需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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