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稱獎勵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下稱國際科技合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是國家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巨觀管理和指導。
科學技術部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稱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 獎勵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一) 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九條 獎勵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二) 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並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二節 國家自然科學獎
第十一條 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二條 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
(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二)在學術上處於國際領先或者先進水平;
(三)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三條 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 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五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推薦綜合性重大自然科學發現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六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 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學術上為國際領先,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 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第三節 國家技術發明獎
第十七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國家技術發明獎的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十八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
第十九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二十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套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一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國家技術發明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6人。推薦綜合性重大技術發明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 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第四節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三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一) 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第二十四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二) 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第二十五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三) 所稱"國家安全項目",是指在軍隊建設、國防科研、國家安全及相關活動中產生,並在一定時期內僅用於國防、國家安全目的,對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增強國防實力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二十六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四) 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和國防工程等。
第二十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重大工程類獎項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符合獎勵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推薦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
(二) 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 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 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二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個。
第三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 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貢獻。
(三) 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 技術開發項目類: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二) 社會公益項目類: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 國家安全項目類: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超過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套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套用效果突出,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四)重大工程項目類: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第五節 國際科技合作獎
第三十三條 獎勵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三十四條 被授予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外國人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在與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 在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中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 在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並對中國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十五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三十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15-20人。主任委員由科學技術部部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2人、秘書長1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委員人選由科學技術部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三十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等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各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4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秘書長由獎勵辦公室主任擔任。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內設專用項目小組,負責國防、國家安全等保密項目的評審。
第四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國家自然科學獎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學科評審組;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學科(專業)範圍內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並將初評結果報相應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3人、委員若干人。學科(專業)評審組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其資格由科學技術部認定。
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中聘請學科(專業)評審組的成員,報相應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科學技術部可以委託相關部門負責涉及國防、國家安全方面的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專業評審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及其學科(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薦
第四十五條 獎勵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一)、(二)、(三)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
第四十六條 獎勵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四)所稱"其他單位",是指經科學技術部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央有關部門及其他特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第四十七條 獎勵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四)所稱"科學技術專家",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四十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推薦單位在獎勵辦公室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進行推薦。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薦1名(項)所熟悉專業的國家科學技術獎;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5人以上共同推薦1名(項)所熟悉專業的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九條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徵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並填寫由獎勵辦公室製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五十條 我國公民或者組織在國外以及我國公民在中國的外資機構,單獨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符合獎勵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且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由我國公民或者組織提出和完成,並享有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可以推薦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
第五十一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五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五十三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條例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
第五章 評 審
第五十四條 符合獎勵條例第十五條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評審並退回推薦材料。
第五十五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相應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學科(專業)評審組或者組織具有評審資格的同行專家進行初評。
第五十六條 同一項目的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複參加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
第五十七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初評結果應當徵詢我國有關駐外使館、領館或者派出機構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結果向社會公布。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在適當範圍內公布。
第五十九條 對經公布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的,由各學科(專業)評審組提交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六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六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 初評由學科(專業)評審組以會議方式進行,或者由獎勵辦公室組織具有評審資格的同行專家以書面評審方式進行。會議方式由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初評結果;書面評審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初評結果。
(二) 國家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三)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其中,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審定。
(四)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及其各評審機構的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五)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人選,以及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二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六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六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六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推薦人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六十六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於本細則第六十五條所述情況,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評審。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項目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獎勵辦公室。
第六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相關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人。
第六十九條 異議自國家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9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國家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國家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七章 授 獎
第七十條 科學技術部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十一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由國務院報請國家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為500萬元。其中50萬元屬獲獎人個人所得,450萬元由獲獎人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第七十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9萬元,二等獎6萬元。
第七十三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