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國家設定一定場所並建立相應機構,對重要的已決犯進行關押和勞動改造的制度。根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規定,省、市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監獄;監獄受人民公安機關的領導,受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監督,在有關司法業務上受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1983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監獄等勞動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管理。根據1983年9月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監獄等勞動改造方面的司法業務工作,不再由各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獄主要監管不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已判決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