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監獄制度

中間監獄制度是指對於即將釋放的犯人儘量予以自由,使其和社會接觸,以便釋放後能適應社會生活的行刑制度。中間監獄制度的創始人是愛爾蘭的監獄長沃爾特·克羅夫頓。1854年,他在愛爾蘭原有的累進制——獨居監禁、雜居作業和假釋三個階段中的雜居與假釋之間,又新設一中間監獄階段,作為累進的一級。

中間監獄將快要釋放的犯人,放在監獄附設的耕地和工場與常人共同勞作,監獄既不防範其逃脫又允許其不著囚服,自由交際,經一定時期考查後,合格者準予假釋。犯人在中間監獄的時間,以刑期為準,凡被判5年有期徒刑者在中間監獄期限為6個月;判處5年以上徒刑的犯人,其刑期每增加1年,在中間監獄的時間就增加1個月。被判處終身監禁者,出獄後不以勞動為生或出獄後不能自立者,所犯之罪特別危險者,以及在中間監獄曾服過刑但未改善者,均不適用中間監獄制。目前,中間監獄制度在歐美資本主義國家得到發展。美國聯邦行刑局已在十幾個大城市建立了社會內部待遇中心,對接近假釋條件的犯人進行3—4個月的特殊的釋放前指導。日本在有關法律的修改中也注意到了這一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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