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2019年10月21日,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針對我國法律對前一時期發生的生物技術謬用等行為和事件,缺乏相應處罰規定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及處罰,填補了法律空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 提請審議: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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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

提請審議

2019年10月21日,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

草案修改

2020年4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栗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作的關於生物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新聞發言

2020年3月2日,國防部新聞局局長、新聞發言人吳謙在北京表示,中國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決定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這次疫情的發生更加凸顯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中國將儘快推動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

法規簡介

草案開宗明義,明確了維護國家生物安全是其總體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其根本目的,保護生物資源、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防範生物威脅是其主要任務。草案第一條中“促進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的表述,體現和表達了我國通過實現生物安全,尋求人類和諧共生的良好願望和主張。
草案規範、調整的範圍分為八大類:一是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二是研究、開發、套用生物技術;三是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五是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是應對微生物耐藥;七是防範生物恐怖攻擊;八是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由於立法涉及範圍廣泛,草案在管理體制上明確實行“協調機制下的分部門管理體制”。在充分發揮分部門管理的基礎上,對於爭議問題、需要協調的問題,將由協調機制統籌解決。
在制度設定上,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體系,如監測預警體系、標準體系、名錄清單管理體系、信息共享體系、風險評估體系、應急體系、決策技術諮詢體系等,並明確了海關監管制度和措施等。
草案設專章規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設,主要體現為通過加大經費投入、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鼓勵和扶持自主研發創新、科技產業發展等途徑對生物安全工作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
在法律責任部分,草案還規定了對國家公職人員不作為或者不依法作為行為的處罰規定。專家指出,上述處罰規定對應相應的職權,有利於保證依法行使職權,有利於法律建立的各項制度的切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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