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是生態環境部直屬事業單位,於2019年1月,由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環境保護部環境公約履約技術中心)和原中國-東協環境保護合作中心(中國-上海合作組織環境保護合作中心、瀾滄江-湄公河環境合作中心)整合組建,同時加掛環境公約履約技術中心、中國-東協環境保護合作中心、中國-上海合作組織環境保護合作中心和瀾滄江-湄公河環境合作中心。中心在政策研究、國際公約履約、區域及雙多邊合作、產業技術交流以及能力建設等領域為生態環境部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支持與服務,是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 成立時間:2019年1月
主要職責,歷史沿革,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我們的使命
服務污染防治攻堅戰和中國生態文明建設
服務共謀全球生態文明之路和共建清潔美麗世界
(二)我們的職責
政策研究:
承擔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等高端智庫平台支持保障,承擔國合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承擔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國際生態環境治理和環境與貿易政策,以及涉外生態環境風險防範研究;
“一帶一路”生態環境合作:
承擔“一帶一路”生態環境國際合作與交流支持服務工作;
承擔“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國際聯盟秘書處日常工作;
承擔“一帶一路”大數據服務平台運營中心日常工作;
國際公約履約:
承擔保護臭氧層、生物多樣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等國際公約履約事務性工作;
承擔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等其他國際公約履約協同工作;
區域及雙多邊合作:
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區域和次區域合作與交流支持服務工作;
承擔中國-東協、中國-上海合作組織、瀾滄江-湄公河合作等框架下的生態環境保護合作具體工作;
承擔生態環境保護雙多邊合作具體事務性工作;
承擔與聯合國環境署、全球環境基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機構和政府雙邊合作及民間合作外資項目管理;
產業技術交流:承擔生態環境技術國際合作諮詢、交流與轉移以及相關培訓、宣傳等工作
承擔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支持保障工作
承擔生態環境部外事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中的服務性工作。

歷史沿革

1989年12月,國家環境保護局設立對外經濟合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997年5月,成立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
2013年9月,中國-東協環境保護合作中心加掛中國-上海合作組織環境保護合作中心牌子;
2016年1月,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加掛環境保護部環境公約履約技術中心牌子;
2017年3月,中國-東協環境保護合作中心加掛瀾滄江-湄公河環境合作中心牌子;
2019年1月,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和中國-東協環境保護合作中心合併,組建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此外,原對外合作中心於2015年、2016年分別獲批全球環境基金(GEF)和綠色氣候基金(GCF)國家執行機構(NIE)資質。

領導分工

主任:郭敬
黨委書記、副主任:周國梅
副主任、總會計師:余立風
副主任:肖學智
副主任:翟桂英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劉春龍
副主任:李永紅

內設機構

1. 綜合處。 負責中心外事管理、文電、機要、檔案、保密、消防、安全、大樓管理、後勤服務、信息網路安全等保障工作。
2. 黨委辦公室(人事處)。負責黨群、紀檢、人事等工作。
3. 財務處。負責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內部審計、對外合作項目資金採購、項目契約諮詢與審核、有關物資減免稅等工作。
4. 政策研究部。承擔履約戰略與政策、全球生態環境政策、雙多邊合作戰略與政策以及環境與貿易、涉外生態環境風險防範、綠色金融、國際生態環境諮詢等研究及相關工作。
5. 國合會工作部(國合會世界環境研究中心)。承擔國合會秘書處事務性工作和相關研究工作,承擔“一帶一路”綠色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承擔“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國際聯盟秘書處技術支持工作。
6. 履約一處。承擔《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及《蒙特婁議定書》等相關條約履約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承擔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口管理辦公室日常事務性工作。
7. 履約二處。承擔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相關議定書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8. 履約三處。承擔履行《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承擔《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及《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賽爾公約》等相關公約的履約協同工作。
9. 履約四處。承擔履行《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10.合作一處(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承擔聯合國環境署、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全球環境基金等國際組織和機構合作事務,承擔亞歐會議、G20等多邊機制下的合作交流,以及境外環保非政府組織境內管理支持保障工作。
11. 合作二處。承擔東協、瀾滄江-湄公河、大湄公河次區域、南亞和東北亞、非洲、拉丁美洲等區域次區域合作事務。
12. 合作三處。承擔上海合作組織、金磚會議、中亞、西亞、阿拉伯等區域次區域合作事務。
13. 合作四處。承擔歐洲、中東歐、北美洲和大洋洲等區域次區域合作事務。
14. 技術交流部。承擔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生態環保產業、技術合作與轉讓等領域的交流活動,承擔亞太經合組織合作機制及綠色供應鏈相關事務以及相關業務培訓、宣傳等工作。
15. 外事服務處。承擔部外事管理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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