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4號
《殘疾人教育條例》已經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6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殘疾人教育條例》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2月1日
檔案全文
殘疾人教育條例
(1994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6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基於殘疾的教育歧視。
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並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
第三條 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優先採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實施,合理配置資源,保障殘疾人教育經費投入,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殘疾人教育事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應當積極促進和開展殘疾人教育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實施殘疾人教育,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殘疾人教育;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申請入學,不得拒絕招收。
第八條 殘疾人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接受教育。
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積極開展親職教育,使殘疾兒童、少年及時接受康復訓練和教育,並協助、參與有關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為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條 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殘疾人教育事業。殘疾人所在社區、相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會。
第十條 國家對為殘疾人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將殘疾人教育實施情況納入督導範圍,並可以就執行殘疾人教育法律法規情況、殘疾人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實施專項督導。
第二章 義務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應當包括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檢查。
第十三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殘疾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提高。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新生兒疾病篩查和學齡前兒童殘疾篩查、殘疾人統計等信息,對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進行入學前登記,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和殘疾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統籌規劃,優先在部分普通學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及專業人員,指定其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並支持其他普通學校根據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學校為招收殘疾學生的其他普通學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實施義務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複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並加強九年一貫制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建設。
第十七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就近到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學習生活需要特別支持的,根據身體狀況就近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一定區域內指定的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並納入學籍管理。
第十八條 在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經教育、康復訓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的,學校可以建議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或者升入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在普通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難以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學校可以建議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指定的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應當根據其殘疾類別、殘疾程度、補償程度以及學校辦學條件等因素判斷。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復、社會工作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
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提出入學、轉學建議;對殘疾人義務教育問題提供諮詢,提出建議。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評估結果屬於殘疾兒童、少年的隱私,僅可被用於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教育、康復。教育行政部門、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了解的殘疾兒童、少年評估結果及其他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學校就入學、轉學安排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接到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委託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殘疾兒童、少年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並提出入學、轉學建議,並根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的評估結果和提出的入學、轉學建議,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條件和殘疾兒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願,對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轉學安排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將殘疾學生合理編入班級;殘疾學生較多的,可以設定專門的特殊教育班級。
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隨班就讀或者特殊教育班級的教育教學工作,並適當縮減班級學生數額,為殘疾學生入學後的學習、生活提供便利和條件,保障殘疾學生平等參與教育教學和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義務教育,可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設定方案、課程標準和教材,但是對其學習要求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四條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償相結合,並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施分類教學;必要時,應當聽取殘疾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制定符合殘疾學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實施個別教學。
第二十五條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設定方案、課程標準和教材,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設定方案、課程標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教材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在一定區域內提供特殊教育指導和支持服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承擔以下工作:
(一)指導、評價區域內的隨班就讀工作;
(二)為區域內承擔隨班就讀教育教學任務的教師提供培訓;
(三)派出教師和相關專業服務人員支持隨班就讀,為接受送教上門和遠程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提供輔導和支持;
(四)為殘疾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諮詢;
(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第三章 職業教育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應當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加快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積極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短期培訓,以提高就業能力為主,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並加強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由普通職業教育機構和特殊職業教育機構實施,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特殊職業教育機構,改善辦學條件,擴大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
第二十九條 普通職業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人入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入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積極招收殘疾學生。
第三十條 實施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學校和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設定專業,並與企業合作設立實習實訓基地,或者根據教學需要和條件辦好實習基地。
第四章 學前教育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逐步提高殘疾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比例。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普通幼稚園創造條件招收殘疾幼兒;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和具備辦學條件的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等實施學前教育。
第三十二條 殘疾幼兒的教育應當與保育、康復結合實施。
招收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條件配備必要的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或者與其他具有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的特殊教育機構、康復機構合作對殘疾幼兒實施康復訓練。
第三十三條 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和家庭,應當注重對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
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當就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為殘疾幼兒家庭提供諮詢、指導。
第五章 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繼續教育
第三十四條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學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三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舉辦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支持高等學校設定特殊教育學院或者相關專業,提高殘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學校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以遠程教育等方式為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提供便利和幫助,根據實際情況開設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課程,採取靈活開放的教學和管理模式,支持殘疾人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殘疾人開展文化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三十八條 掃除文盲教育應當包括對年滿15周歲以上的未喪失學習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殘疾人實施的掃盲教育。
第三十九條 國家、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六章 教 師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培養、培訓工作,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他們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殘疾人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免費教育、學費減免、助學貸款代償等措施,鼓勵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到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機構任教。
第四十一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當熱愛殘疾人教育事業,具有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和關愛殘疾學生,並掌握殘疾人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二條 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以下稱特殊教育教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取得教師資格;
(二)特殊教育專業畢業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從事聽力殘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手語等級標準,從事視力殘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盲文等級標準。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求,結合當地實際為特殊教育學校和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制定教職工編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和相關專業人員;在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設定特殊教育教師等專職崗位。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舉辦特殊教育師範院校,支持普通師範院校和綜合性院校設定相關院系或者專業,培養特殊教育教師。
普通師範院校和綜合性院校的師範專業應當設定特殊教育課程,使學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以適應對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的教育教學需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特殊教育教師的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計畫,以多種形式組織在職特殊教育教師進修提高專業水平;在普通教師培訓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內容和相關知識,提高普通教師的特殊教育能力。
第四十六條 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普通學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核內容,並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職務評聘、培訓進修、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為特殊教育教師制定優惠政策、提供專門機會。
第七章 條件保障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教育的特殊情況,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性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標準、經費開支標準、教學儀器設備配備標準等。
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招收殘疾學生,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特殊教育學校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費用。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殘疾人教育經費,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項補助款,用於發展殘疾人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各種殘疾人職業教育。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設定特殊教育學校,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複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
特殊教育學校的設定,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逐步推進各級各類學校無障礙校園環境建設。
第五十一條 招收殘疾學生的學校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並按照國家資助政策優先給予補助。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優先為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提供免費的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第五十二條 殘疾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請。教育考試機構、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機構或者捐資助學;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招收殘疾學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民辦特殊教育機構、招收殘疾學生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條 國家鼓勵開展殘疾人教育的科學研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套用,支持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優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產殘疾人教育教學專用儀器設備、教具、學具、軟體及其他輔助用品,扶持特殊教育機構興辦和發展福利企業和輔助性就業機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殘疾人教育相關職責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招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殘疾學生入學的;
(二)歧視、侮辱、體罰殘疾學生,或者放任對殘疾學生的歧視言行,對殘疾學生造成身心傷害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融合教育是指將對殘疾學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學校設定的裝備有特殊教育和康復訓練設施設備的專用教室。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修訂版
(1994年8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施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並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
第三條 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發揮普通教育機構在實施殘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領導,統籌規劃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逐步增加殘疾人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應當積極促進和開展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條 幼兒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殘疾人教育。
第八條 殘疾人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條 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二章 學 前 教 育
第十條 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通過下列機構實施:
(一)殘疾幼兒教育機構;
(二)普通幼兒教育機構;
(三)殘疾兒童福利機構;
(四)殘疾兒童康復機構;
(五)普通國小的學前班和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
殘疾兒童家庭應當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第十一條 殘疾幼兒的教育應當與保育、康復結合實施。
第十二條 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和家庭,應當注重對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
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就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提供諮詢、指導。
第三章 義 務 教 育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兒童、少年實行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並統籌安排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應當包括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檢查。
第十四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 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提高。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就學諮詢,對其殘疾狀況進行鑑定,並對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根據條件,通過下列形式接受義務教育:
(一)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二)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讀;
(三)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對因身體條件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採取其他適當形式進行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教育工作,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償相結合;並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施分類教學,有條件的學校,實施個別教學。
第二十條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特點。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計畫和教學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教材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 普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能適應普通班學習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讀,並根據其學習、康復的特殊需要對其提供幫助。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設立專門輔導教室。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教學工作的指導。
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義務教育,可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但是對其學習要求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在適當階段對殘疾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職業教育和職業指導。
第四章 職 業 教 育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殘疾人職業教育體系,統籌安排實施。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應當重點發展初等和中等職業教育,適當發展高等職業教育,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短期培訓。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體系由普通職業教育機構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組成,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定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普通職業教育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人入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入學。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學校和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設定專業,並根據教學需要和條件,發展校辦企業,辦好實習基地。
第二十八條 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五章 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條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舉辦殘疾人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班),提高殘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廣播、電視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設或者轉播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課程。
第三十二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殘疾人開展文化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三十三條 掃除文盲教育應當包括對年滿15周歲以上的未喪失學習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殘疾人實施的掃盲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國家、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六章 教 師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培養、培訓工作,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他們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三十六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當熱愛殘疾人教育事業,具有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關心殘疾學生,並掌握殘疾人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七條 國家實行殘疾人教育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舉辦單位,應當依據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編制標準,為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等工作的教師。
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編制標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舉辦特殊教育師範院校、專業,或者在普通師範院校附設特殊教育師資班(部),培養殘疾人教育教師。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教育師資的培訓列入工作計畫,並採取設立培訓基地等形式,組織在職的殘疾人教育教師的進修提高。
第四十一條 普通師範院校應當有計畫地設定殘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使學生掌握必要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以適應對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殘疾人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 物質條件保障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教育的特殊情況,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性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學校的建設標準、經費開支標準、教學儀器設備配備標準等。
第四十四條 殘疾人教育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並隨著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補助款,用於發展殘疾人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或者捐資助學。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教育機構的設定,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殘疾人學校的設定,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十七條 殘疾人教育機構的建設,應當適應殘疾學生學習、康復和生活的特點。
普通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殘疾學生入學後的學習、生活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優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產殘疾人教育專用儀器設備、教具、學具及其他輔助用品,扶持殘疾人教育機構興辦和發展校辦企業或者福利企業。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殘疾人教育教學、教學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殘疾人就學提供幫助,表現突出的;
(三)研究、生產殘疾人教育專用儀器、設備、教具和學具,在提高殘疾人教育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在殘疾人學校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為殘疾人教育事業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招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招收的殘疾人入學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殘疾學生的;
(三)侵占、剋扣、挪用殘疾人教育款項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項行為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該學校招收殘疾人入學。有前款所列第(二)項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有前款所列第(二)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1994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1號發布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7年1月11日主持召開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
會議指出,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受教育權利,是增進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和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會議通過《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草案立足對殘疾人保障義務教育、擴大職業教育和防止各類教育入學歧視,增設了相關規定,強化了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資源、規範殘疾人教學、提高特殊教育質量和教師待遇等要求。
修訂後的《殘疾人教育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頒布施行的《條例》對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現代化逐步推進,殘疾人教育與其他教育相比還比較薄弱。修訂後的《條例》從殘疾人教育的發展目標和理念、入學安排、教學規範、教師隊伍建設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
《條例》調整了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理念,規定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應當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採取普通教育方式。
《條例》完善了殘疾人入學安排,規定統籌安排特殊教育資源,殘疾兒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進入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擴大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規模,為殘疾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提供更多機會。
《條例》強化了對教育教學的規範,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將殘疾學生合理編入班級,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殘疾人職業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主,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並加強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
《條例》加強了教師隊伍建設方面的內容,規定了特殊教育教師任職的特殊要求,並要求合理配置教師,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待遇。
《條例》強調,要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殘疾人教育經費,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用於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並優先給予補助。
修訂解答
(針對2017年新修訂)
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單介紹一下《條例》出台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1994年頒布施行的《殘疾人教育條例》對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現代化逐步推進,殘疾人教育與其他教育相比還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殘疾人教育理念相對滯後,需要進一步推進融合教育;特殊教育資源不足、分布不均,殘疾人入學還存在一定困難;殘疾人教育教學規範需要加強,教育質量有待進一步提升;殘疾人教育教師的數量、質量還不能滿足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加強。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從殘疾人教育的發展目標和理念、入學安排、教學規範、教師隊伍建設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教育部於2012年12月向國務院報送了《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先後兩次書面向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行業協會、部分學校以及專家學者徵求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會同教育部向5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發放調查問卷,赴浙江、廣西、重慶和新疆進行調研,召開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特殊教育學校座談會。在此基礎上,法制辦會同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對送審稿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2017年2月1日,國務院正式公布《條例》。
問:《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這次修訂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總結實踐經驗,將近幾年有關促進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的檔案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實際情況,推進融合教育,在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資源的基礎上完善殘疾人入學安排,規範教育教學活動,使殘疾學生接受與其身心狀況相適應的教育。三是明確政府責任,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問:《條例》對殘疾人教育發展目標和理念做了哪些調整?
答:《條例》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形勢變化和實際需求,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理念進行了調整、規定: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應當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採取普通教育方式。
問:《條例》為方便殘疾人入學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方便殘疾人入學,提高殘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條例》規定:一是政府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選擇部分普通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設定特殊教育學校,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二是殘疾兒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進入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三是擴大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規模,為殘疾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提供更多機會。
問:《條例》為規範殘疾人教育教學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強化對教育教學的規範,提升殘疾人教育質量,《條例》規定:一是義務教育,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將殘疾學生合理編入班級,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在一定區域內提供特殊教育指導和支持服務。二是職業教育,殘疾人職業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主,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並加強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三是高中以上教育,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學校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以遠程教育等方式為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提供便利和幫助。
問:《條例》為加強殘疾人教育教師隊伍建設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提高殘疾人教育教師專業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條例》規定:一是明確任職特殊要求。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不是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的,按照教師法的規定取得教師資格後,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二是合理配置教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在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設定特殊教育教師等專職崗位。三是提高待遇。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普通學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核內容,並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問:《條例》為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條例》規定:一是保障經費投入。殘疾人教育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用於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二是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複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三是減免費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並優先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