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行業標準WW/T 0011-2008:館藏出土竹木漆器類文物保護修復檔案記錄規範》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和附錄F為規範性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文物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文物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 /TC289)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為荊州文物保護中心、荊州市標準化協會參與本標準的起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行業標準WW/T
- 出版社:文物出版社
- 頁數:9頁
- 開本:16
- 定價:14.00
- 作者: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文物局
- 出版日期:2009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150101777
- 品牌:文物出版社發行部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館藏竹木漆器類文物保護修復檔案記錄文本內容
4.1 文物保護修復基本信息
4.2 文物保存現狀
4.3 文物檢測分析
4.4 文物保護修復記錄
4.5 文物保護修復驗收
5 文物保護修復檔案記錄形式
5.1 紙質文本
5.2 電子文檔
6 文物保護修復檔案的書寫
6.1 書寫內容
6.2 書寫方式
6.3 書寫文字
6.4 術語及計量單位書寫
6.5 書寫修改
6.6 圖形及符號書寫
7 文物保護修復檔案的存檔
8 文物保護修復檔案封面格式
附錄A (規範性附錄)文物保護修復基本信息表
附錄B (規範性附錄)文物保存現狀表
附錄C (規範性附錄)文物檢測分析表
附錄D (規範性附錄)文物保護修復記錄表
附錄E (規範性附錄)文物保護修復驗收表
附錄F (規範性附錄)封面
文摘
5.1紙質文本
5.1.1保護修復檔案記錄用A4規格紙張。
5.1.2製作檔案的書寫材料及工具,應符合耐久性要求(如:熱敏紙、複寫紙、鉛筆、原子筆、紅墨水、純藍墨水等不能使用)。
5.1.3圖表、數據資料和檢測報告書等應按順序附在記錄的相應位置,或整理裝訂成冊並加以編號。
5.1.4保護修復檔案記錄應保持完整,不得缺頁或挖補;如有缺、漏頁,應詳細說明原因。
5.2電子文檔
使用數位相機、數碼攝像機、三維數字掃瞄器等電子設備所拍攝的文物保護修復過程,應按編號記錄其電子信息並將相關電子資料整理匯集,同時註明電子資料的編號、檔案名稱、路徑等,以便查對。
6文物保護修復檔案的書寫
6.1書寫內容
保護修復檔案記錄要詳細、清楚、真實記錄竹木漆器類文物保護修復的全部過程。
6.2書寫方式
採用橫寫方式,記錄書寫應工整。檔案材料的編號項、時間項、分類項中的數字應使用阿拉伯數字。
6.3書寫文字
記錄用文字必須是規範的簡化漢字,少數民族文字與外文應依其書寫規則。常用的外文縮寫應符合規範,首次出現時必須註明外文原文,並加以中文注釋。保護修復檔案記錄中屬譯文的應註明其外文名稱。多種文字對照的文物保護修復檔案,採用漢字記錄同時按文物收藏單位的規定確定記錄用文字。
6.4術語及計量單位書寫
保護修復檔案記錄應使用規範的專業術語,凡涉及計量單位的記錄項目一律使用統一的國家計量標準。
序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文物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文物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 /TC289)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為荊州文物保護中心、荊州市標準化協會參與本標準的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方北松、邱祖明、朱明。
本標準是首次發布。
編輯推薦
目錄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石質文物保護修復檔案記錄文本內容
4.1 文物保護修復基本信息
4.2 文物保存現狀
4.3 文物檢測分析
4.4 文物保護修復記錄
4.5 文物保護修復驗收
5 文物保護修復檔案記錄形式
5.1 紙質文本
5.2 電子文檔
6 文物保護修復檔案的書寫
6.1 書寫內容
6.2 書寫方式
6.3 書寫文字
6.4 數字的書寫
6.5 術語及計量單位書寫
6.6 圖形及符號書寫
6.7 書寫修改
7 文物保護修復檔案的存檔
8 文物保護修復檔案封面格式
附錄A (規範性附錄)文物保護修復基本信息表
附錄B (規範性附錄)文物保存現狀表
附錄C (規範性附錄)文物檢測分析表
附錄D (規範性附錄)文物保護修復記錄表
附錄E (規範性附錄)文物保護修復驗收表
附錄F (規範性附錄)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