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

作為中國首部文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將明確地方政府在促進地方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義務,以確保民眾可以享受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
  • 性質:中國首部文化法
  • 起源:第六屆中國民族文化產業發展論壇
  • 包    括: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
法規背景,社會影響,草案送審稿,

法規背景

2014年12月28日,從第六屆中國民族文化產業發展論壇上得知,中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正在草擬中,最快有望在2015年兩會上表決通過。
本屆論壇在中國傳媒大學中傳國際交流中心召開,主題為“全媒體時代民族文化產業發展:國際傳播與法治建設”。
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政法學院副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的起草人之一王四新教授表示,《文化產業促進法》醞釀了近2年時間,2014年年初開始進入實際的草擬階段。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發展研究院是接受委託進行草擬工作的科研單位之一。王四新說,草擬中的《文化產業促進法》最快有望在2015年兩會後予以公布出台。
如草案第七條“國務院制定公共文化服務標準, 建立相應的人員、經費保障等機制”;草案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在地方政府要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綜合文化中心、廣播台、電視台、公共電子預覽室、公共閱讀欄、流動文化服務車等,把政府要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具體化。
公共文化服務權利方面,草案強調公共文化服務要有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等,為當地老百姓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據悉,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指出,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經濟政策法定化,健全促進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制度規範。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是中國文化產業法治化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經濟政策法定化,健全促進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制度規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文化產業立法列入立法規劃。教科文衛委員會高度重視文化產業立法工作,赴陝西、四川等省開展了文化產業促進法立法調研。下一步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同有關部門的配合協作,積極推動文化產業促進法立法進程。

社會影響

作為中國首部文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將明確地方政府在促進地方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義務,以確保民眾可以享受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務。
該法的出台將彌補現有法律體系中文化法的空白。

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促進文化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滿足人民嚮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範圍】本法所稱文化產業,是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而進行的創作、生產、傳播、展示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活動,以及為實現上述經營性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等活動的集合。
前款所稱經營性活動的類別包含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資訊信息服務、文化傳播渠道、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閒等。
第三條【發展方針】國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定文化自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規劃發展】國家將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規劃,發布文化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促進文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最佳化。
第五條【文化創新】國家鼓勵文化產業內容、技術、業態等方面的創新,營造有利於湧現文化精品和人才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部門職責】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國家網信部門、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主管部門、國家電影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負責本領域文化產業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文化產業促進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地方網信部門、地方新聞出版(著作權)主管部門、地方電影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負責本領域文化產業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文化產業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行業組織】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行業組織建設,指導設立文化產業全國性行業組織。
文化產業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依據章程開展業務活動,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維護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融合發展】國家鼓勵文化產業與科技及其他國民經濟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拓展文化產業發展廣度和深度,發揮文化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條【區域發展】國家促進文化產業區域協調發展,鼓勵各地區突出特色、體現差異,保護文化生態,鼓勵東部地區同中西部地區開展文化產業合作和幫扶,支持文化企業在西部地區投資文化產業。
第十條【合法經營】從事文化產業活動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依法經營、依法納稅。
第十一條【內容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創作、生產、傳播、展示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不得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不得宣揚邪教、迷信、淫穢、賭博、暴力、吸毒和教唆犯罪,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創作生產
第十二條【創作原則】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創作自由,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鼓勵創作生產和提供健康向上、品質優良、種類豐富、業態多樣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第十三條【鼓勵創作】國家重點鼓勵和支持創作以下優秀作品:
(一)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
(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三)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
(四)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五)推動科學教育事業發展和科學技術普及的;
(六)促進中華文明與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鑒的;
(七)其他符合國家支持政策的優秀作品。
第十四條【創作創新】國家鼓勵和支持綜合運用文化表達方式進行創作,支持多種文化藝術題材、體裁、形式、風格、流派的探索和創新。
第十五條【精品戰略】國家實施文化精品戰略,科學編制專項創作規劃,落實重大創作工程項目,舉辦文化精品展演展播展覽展示活動,創作生產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相統一的精品佳作。
國家建立科學合理的文化藝術作品評價體系、文化藝術評獎機制,鼓勵開展文化藝術評論。
第十六條【創作便利】國家倡導創作人員深入生活、紮根人民、貼近實際,不斷進行生活的積累和藝術的提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為創作人員蹲點生活、掛職鍛鍊、採風創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成果展示平台。
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領域人民團體充分發揮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等職能,依法維護創作人員權益。
第十七條【基金支持】國家發揮現有專門基金的作用,資助文化藝術、哲學社會科學等創作活動。
第十八條【支持傳播】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載體,劇場、影院、書店等場所,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等機構應當大力傳播優秀作品。
第十九條【培育基礎】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加強審美教育,提高文化鑑賞水平,發揮國民教育在文化傳承創新中的基礎性作用。
第二十條【學術體系建設】國家鼓勵和支持深入研究闡釋中華文化的歷史淵源、發展脈絡、基本走向,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有中國底蘊、中國特色的思想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推動中華民族文化基因與當代文化相適應、與現代社會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創新手段】國家鼓勵創作生產與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的新技術、新套用、新業態、新模式有機融合,豐富創作生產手段和表現形式,拓展創作生產空間。
國家鼓勵和扶持優秀網路文化作品的創作,培養和扶持優秀網路文化創作、生產、傳播和評論人才。
第二十二條【創意設計】國家積極推動創意設計服務業發展,豐富創意設計文化內涵,促進創意設計產品的交易和成果轉化,提升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文化含量和附加值。
第二十三條【傳統工藝振興】國家鼓勵和支持加強對傳統工藝的傳承保護和開發創新,鼓勵在保持優秀傳統的基礎上,推動手工技藝與現代科技、工藝裝備、創意設計的有機融合,推動傳統工藝走進現代生活。
第二十四條【促進文旅融合】國家鼓勵和支持依託旅遊資源創作生產豐富多彩的文化產品,提升旅遊的文化內涵,推動文化產業與旅遊業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五條【境外推廣】國家支持適合對外傳播的優秀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創作生產、翻譯、國際合作製作,綜合利用外交、旅遊、商務、教育等對外交流渠道,開展優秀文化產品和服務境外推廣、行銷活動。
第二十六條【質量管理】國家建立健全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與監測、管理體系,引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創作生產和提供啟迪思想、溫潤心靈、陶冶人生、健康向上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第三章 文化企業
第二十七條【企業主體】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文化企業,尊重各類文化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和自主經營權,保障其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第二十八條【行政許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文化產業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行政許可。
第二十九條【社會責任】文化企業應當堅守中華文化立場,自覺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承擔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
第三十條【國企國資】國有文化企業應當立足主業,鞏固並發展內容生產優勢和傳播主渠道優勢,發揮對文化產業發展的主導和引領作用。
國家建立健全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完善國有文化企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核評價機制,建立考核結果與薪酬分配等掛鈎的制度,提高國有文化資產使用效率,確保國有文化資產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一條【參與公共服務】國家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文化企業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等活動。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面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目錄。
第三十二條【企業集聚】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布局,規範引導文化產業園區建設,促進文化企業集聚發展。
第三十三條【用地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化產業發展需要,將文化產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有效保障文化產業設施、項目用地需求。
國家鼓勵利用閒置設施、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發展文化產業。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文化設施用地類型,增加建設用地複合使用要求,保障文化產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服務保障】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出台相關政策,鼓勵企業科學規劃建設文化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為文化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培訓輔導、信息諮詢、金融、智慧財產權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品牌建設】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的品牌培育和推廣。
國家建立和完善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登記、託管、流轉體系。
第四章 文化市場
第三十六條【市場體系】國家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七條【產品和要素市場】國家培育和發展各類文化產品和要素市場,消除地區分割和行業壁壘,鼓勵建設傳輸便捷、互聯互通、城鄉貫通、安全可控的文化傳播體系,促進文化產品和人才、產權、技術、信息等文化生產要素合理流動。
第三十八條【文化消費】國家營造良好的文化消費環境和氛圍,改善文化消費條件,培育新型文化消費模式,引導和促進文化消費。
第三十九條【價格管理】文化產品和服務價格主要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同時更好發揮政府在價格形成、運行中的引導作用。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特殊文化產品和服務應遵循其相應的價格管理機制。
第四十條【中介服務】國家鼓勵發展文化中介服務,健全文化經紀代理、評估、法律服務、鑑定、公證、投資、保險、擔保、拍賣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一條【市場秩序】國家維護文化市場秩序,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糾正擾亂市場行為,淨化文化市場環境。
第四十二條【誠信經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文化產業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不得從事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虛構市場評價信息,不得在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欺騙消費者或過度炒作,擾亂文化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誠信體系】國家建立文化市場誠信體系,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國家鼓勵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發展針對文化企業的信用產品和服務,鼓勵開展第三方信用評價業務。
第四十四條【市場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對文化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推動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提升文化市場技術監管水平,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實施處罰,保護文化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智慧財產權保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和執法的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文化產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依法查處侵權行為。
第五章 人才保障
第四十六條【人才計畫】國家應當以文化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培養和扶持內容創作生產專門人才,投資運營、企業管理、融合發展、網路信息服務等方面創新型技術人才、緊缺專門人才。
第四十七條【學校培養】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文化產業及相關學科專業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開設與文化產業相關的專業和課程,採取多種方式培養適應文化產業發展需要的人才。
第四十八條【社會培養】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產業人才培養,培育社會化文化產業人才教育機構、培訓機構。
國家鼓勵從事文化產業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加強與學校的交流合作,參與相關人才培養,並為師生實踐實習提供崗位。
第四十九條【人才機制】國家健全符合文化產業人才特點的發現、使用、評價、流動、激勵和儲備機制,鼓勵採取簽約、項目合作、智慧財產權入股等多種方式集聚文化產業人才,鼓勵多渠道引進海外優秀文化人才。
第五十條【人才管理】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文化產業人才分類評價體系,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第六章 科技支撐
第五十一條【文化科技融合】國家鼓勵發揮科技在文化產業領域創新發展中的作用,推動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提升文化產業科技支撐水平。
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支持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鼓勵文化企業套用高新技術。
第五十二條【技術創新體系】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文化科技創新體系,支持產學研戰略聯盟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促進文化產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十三條【資源數位化】國家推動文化資源數位化,分類採集梳理文化遺產數據,標註中華民族文化基因,建設文化大數據服務體系,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開發利用,將中華文化元素和標識融入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以及城鄉規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製造強國、網路強國和數字中國建設。
第五十四條【培育新業態】國家鼓勵和支持培育基於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新技術的新型文化業態,發展數字創意、網路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綠色印刷等新興文化產業,推動與相關新興產業相互融合。
第五十五條【改造傳統產業】國家鼓勵和支持科技在出版發行、廣播影視、演藝娛樂、印刷複製、廣告服務、會展服務等傳統文化產業中的套用,推進傳統文化產業內容創作、傳播方式和表現手段等方面創新,促進傳統文化產業轉型升級。
第五十六條【裝備製造業】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裝備製造業發展,支持內容製作、傳輸和呈現的相關設備、軟體和系統的研發及產業化,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系統解決方案集成能力,提高文化核心技術裝備製造水平。
第五十七條【技術標準】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化產業標準化建設,制定和完善文化產業技術標準,鼓勵和支持企業、行業組織、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等參與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制定,強化文化產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技術評估】國家建立文化產業關鍵技術安全評估制度,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倫理的技術套用制定有效防範和應對措施。
第七章 金融財稅扶持
第五十九條【金融服務體系】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文化產業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相關機制,推動文化資源與金融資本有效對接。
第六十條【間接融資】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從事文化產業活動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融資服務,依法開展與文化產業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文化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
國家鼓勵融資擔保機構依法向從事文化產業活動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融資擔保,通過銀擔合作、再擔保、保險等方式合理分散融資風險。
第六十一條【直接融資】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文化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企業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創新基金投資模式,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
第六十二條【保險服務】國家鼓勵保險機構依法開發適應文化產業發展需要的保險產品。
第六十三條【消費金融】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新型文化消費金融服務模式。
第六十四條【用匯保障】國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文化對外貿易、跨境融資和投資等合理用匯需求。
第六十五條【財政扶持】國家根據不同階段和時期文化產業的發展情況,結合財力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對文化產業的支持,對財政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並加強對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本級政府預算中統籌安排財政資金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第六十六條【文化資本投資】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建或改組國有文化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支持骨幹文化企業併購重組,支持小微文化企業創新發展。
第六十七條【稅收扶持】國家依據稅法規定實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失職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引導文化產業發展的責任,把牢內容導向和經營方向。未履行本法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瀆職責任】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截留、剋扣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相關財政資金、基金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審批活動的;
(四)干擾文化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條【市場主體責任追究】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內容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內容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
(二)非法傳播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從事文化產業活動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擾亂文化市場秩序的;
(五)偽造、變造或非法出租、出借、買賣相關許可證、批准或者證明檔案,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准或者證明檔案的;
(六)騙取國家文化產業優惠政策支持的;
(七)在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欺騙消費者、從事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虛構市場評價信息的;
(八)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失信懲戒】文化企業及其直接責任人受到行政處罰和刑罰的,處罰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執法部門對外公示,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十二條【傳播限制】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主創人員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措施,限制相關文化產品和服務在一定期限內進入傳播領域。
第七十三條【其他追責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外資準入】境外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文化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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