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磋商制度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磋商制度議定書是由阿根廷 在1990年11月1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磋商制度議定書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0年11月15日
  •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90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本著鞏固和加深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願望,就建立雙方磋商制度達成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雙方在不影響使用外交渠道的情況下,就國際形勢、雙邊關係以及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問題在共同商定的時間進行磋商。
第二條參加磋商的代表團由兩國外交部的高級官員率領。進行磋商的時間、地點和日程將通過外交途徑予以確定。
第三條本制度將促進兩國政府在國際組織內和國際會議上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聯繫。
第四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在本議定書有效期滿六個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以書面形式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阿根廷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外交部副部長駐華大使
劉華秋奧索里奧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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