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是由阿根廷 在1980年06月0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0年06月07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2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81年2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基於中、阿兩國之間密切的傳統友好關係,本著通過更廣泛的相互長期合作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經濟關係並使之多樣化的願望,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同意根據各自現行法律和規章,在發展本國經濟的規劃範圍內,鼓勵兩國的公司、企業或組織進行適當而穩定的經濟合作,並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努力保證相互利益的平衡,促進兩國經濟貿易關係的協調發展。為此,將相互提供最廣泛的便利。
第二條本協定所指的合作可以在下列領域進行:
農業;畜牧業;漁業;林業;石油、天然氣和煤炭開採;食品工業;冷凍業;石油化工;煤炭化工;製藥;鋼鐵;公路;造船;鐵路;港口;機器製造業;輕工業;電訊、電子、醫療、藥房和實驗室器材;諮詢、工程和保險服務。所列領域並無限制之意,兩國的公司、企業或組織可隨時商定其他領域。
兩國的公司、企業或組織將按照雙方的需要與可能確定任何上述領域內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形式等)。
第三條合作可包括雙方同意的一切形式,例如:
一、根據兩國發展各自經濟的需要,共同制訂研究項目和方案;
二、建立新的工業設施和/或使現有設施現代化;
三、轉讓專利權、技術使用權許可證和“專有技術”,交換技術情報和資料,培訓企業技術人員,套用和改善現有工藝技術,發展新的工藝流程;
四、制訂在本協定範圍內合作生產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共同銷售的研究項目和方案;
五、企業間簽訂在技術服務、可行性考察、合作生產、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勞務工程承包(包括到第三國共同承包工程項目)、供貨計畫和其他雙方感興趣的經濟貿易業務方面發展直接關係的契約和協定;
六、在各自可能的範圍內,銀行間簽訂協定,根據兩國現行法律為本協定所規定的合作項目和/或契約提供資金。
第四條中國銀行和阿根廷共和國中央銀行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簽訂的金融協定,適用於執行本協定的項目。
第五條為了檢查本協定的執行情況,討論本協定執行中發生的問題,提出旨在實現本協定目標的建議,雙方同意成立混合委員會。
混合委員會每年會晤一次,和/或在雙方商定的日期和地點舉行會議,可以同一九七七年二月二日雙方簽訂的貿易協定第七條成立的混合委員會同時召開。
如雙方認為有必要,混合委員會可指定可以有兩國公司、組織或企業代表參加的工作小組,研究專業問題,輔助完成其任務。
第六條雙方將根據各自現行法律為執行本協定的往來人員正常完成其使命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條雙方保證,未經另一方書面表示同意之前,不得將執行本協定的合作成果告知第三國。
第八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暫時執行,自雙方交換各自己完成法律程式的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無任何一方在期滿前一年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本協定的終止將不影響根據本協定簽訂的專項協定的執行,直至完成為止。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阿根廷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姬鵬飛卡洛斯·華盛頓·帕斯托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