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衛生合作協定是由緬甸在2003年01月0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2003年01月07日
- 生效日期:2003年01月0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鼓勵衛生交流與合作,鼓勵衛生、醫學、科研和教育機構之間,在互利的基礎上,在各自許可權的範疇內開展直接合作,並優先在下列領域進行合作:
(一)疾病控制;
(二)醫療服務;
(三)醫學科研;
(四)醫學教育;
(五)傳統醫學。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各自能力所及和現有條件下,鼓勵開展:
(一)互派醫學專家和考察團訪問;
(二)出席在對方國家舉辦的國際性專業和學術會議;
(三)共同舉辦學術研討會;
(四)開展邊境省份的衛生合作;
(五)經雙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合作活動。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活動中開展雙邊衛生合作。
第四條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本協定互派的醫學專家和考察團的費用,派遣方承擔往返國際旅費,接待方承擔訪問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
第五條
根據本協定開展的一切交流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均應依據兩國的法律法規進行。
第六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以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二○○三年一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緬甸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緬甸聯邦政府
代表代表
張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