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比利時在1980年12月09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0年12月09日
  •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0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布魯塞爾
  (簽訂日期1980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政府希望加強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相信雙方在文化、教育和科學領域內的合作有助於增進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決定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為促進兩國之間的文化合作,將採取相應措施:
一、舉辦報告會、展覽、文藝演出、體育表演、青年活動,互換出版物,翻譯文學作品,並通過廣播、電視、電影以及其他宣傳手段,使兩國人民在文化和人文方面更好地相互了解。
二、為造型藝術、文學、戲劇、音樂、電影、廣播電視、體育、青年和成年人組織以及圖書館各界代表之間的直接接觸提供方便。
三、鼓勵藝術院校、體育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劇院以及其他文化機構之間的合作。
四、通過相互提供獎學金,為在藝術院校和體育院校間互派留學生和進修生提供方便。
五、鼓勵各自的有關人員參加由對方組織的研究會、討論會、展覽、比賽以及文化方面的專家之間的會見。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促進教育方面的合作,為此:
一、鼓勵在高等院校、博物館和科研部門之間互派教授和科研合作人員,並根據雙方國內的現行規定,允許他們進入圖書館、檔案館等,為他們的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二、通過獎學金的辦法為高等院校互派留學生、進修生和研究生提供方便;
三、為各級教育經驗的交流提供方便,為此提供教育專家赴對方國家進行考察和學習,並經常交流教育結構、方法和改革的情況;
四、審議是否可能圓滿解決畢業文憑和證件的對等問題。
五、雙方相互鼓勵在高等院校教授和研究另一方的語言和文學。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促進擴大兩國之間的科學合作,為此:
一、為科學機構、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之間的接觸提供方便;
二、鼓勵科學機構之間高級人員及其他專家的交流;
三、提供獎學金以促進互派研究人員;
四、交換專業性科學出版物;
五、鼓勵舉辦科學講座、討論會和研究會。
第四條為執行本協定,締約雙方將成立常設混合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最多八人。雙方各派出相等人數,分成兩組:即中國組和比利時組。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全會,會議主席由雙方輪流擔任。會議將輪流在中國和比利時舉行,以便制定工作計畫和執行計畫的財務條款。
混合委員會可聘請專家給予合作。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為此,雙方正式授權其全權代表在本協定上籤字蓋章以資證明。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十二月九日在布魯塞爾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比利時王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康矛召夏爾·費迪南·諾東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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