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本著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萬隆會議的精神,願意建立兩國之間的文化合作關係,以便促進兩國民族文化的發展,增進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為此決定簽訂本協定,條款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 外文名:Govern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king of Nepalgovernment cultur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 簡稱:締約雙方文化合作協定
  • 性質:增進兩國人民的友誼而簽訂的協定
正文
第一條
締約雙方互派文化、教育和青年學生代表團進行友好訪問、考察和交流經驗。
第二條
締約雙方互相邀請教授、學者、科學家進行短期講學。
第三條
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的學制,接受雙方的留學生,並願意互贈一定名額的獎學金。
第四條
締約雙方根據需要與可能,願意互派教員到對方國家學校任教,期限與待遇由雙方協商。
第五條
締約雙方鼓勵藝術家和藝術團體互相訪問和演出。
第六條
締約雙方根據需要與可能,通過下列辦法進行文化交流:
甲、交換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方面的出版物,並且給予翻譯和出版對方著名的文學、藝術著作的便利;
乙、互相舉辦各種圖片、文化藝術品展影放映的友好活動;
丙、交換藝術品,以豐富兩國的博物館、交換影片、幻燈片、唱片、錄音帶等;
丁、交換科學、醫藥、衛生方面的出版物。
第七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電影、新聞、廣播機構之間的友好合作和這些機構的負責人和人員的相互訪問。
第八條
締約雙方鼓勵並支持科學、醫藥和衛生界人士相互訪問並交換經驗。
第九條
締約雙方鼓勵體育團體之間的友好合作,派遣體育隊和運動家互相訪問、交流經驗和進行友誼比賽。
第十條
締約雙方為實施本協定將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對本年度執行計畫的建議並通過雙方一致同意的途徑進行商談。
第十一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生效。如有必要,經締約雙方同意後,本協定可予以修改。在締約之一方收到另一方意欲終止本協定的通知的六個月後,本協定即行失效。
本協定於1964年10月11日在加德滿都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爾文、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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