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尼加拉瓜在1989年09月1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9年09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文化領域的交流,決定締結本協定。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藝術、教育、體育、出版、新聞、廣播、電影、電視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教學;
二、根據需要與可能,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並鼓勵派遣自費留學生;
三、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五、鼓勵對方國家的學者或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與可能,雙方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開展體育技術交流。
第六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條締約雙方支持兩國的圖書館建立交流合作關係。
第八條締約雙方同意,為實施本協定,有關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畫和費用問題,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九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國內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德有哈維爾·查莫羅
(簽字)(簽字)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藝術、教育、體育、出版、新聞、廣播、電影、電視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教學;
二、根據需要與可能,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並鼓勵派遣自費留學生;
三、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五、鼓勵對方國家的學者或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與可能,雙方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開展體育技術交流。
第六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條締約雙方支持兩國的圖書館建立交流合作關係。
第八條締約雙方同意,為實施本協定,有關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畫和費用問題,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九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國內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德有哈維爾·查莫羅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