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安哥拉在2008年12月1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2008年12月17日
  •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1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宗旨
本協定旨在建立和增強兩國在文化和藝術領域的多方面交流與合作。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雙方同意在以下方面進行交流與合作:
一、藝術培訓(舞蹈、戲劇、造型藝術和音樂);
二、文化藝術展演;
三、出版;
四、影視;
五、文化信息傳播;
六、博物館;
七、考古;
八、文化遺產;
九、文化產業;
十、教育。
第三條代表團、藝術家互訪
雙方將派遣政府文化代表團互訪和藝術團體到對方國家訪演。
第四條專家交流
雙方將鼓勵兩國文化專家的相互交流,就文化專題進行座談和研討。
第五條出版、推廣、智慧財產權
雙方鼓勵依照各自國家法律相互翻譯和出版對方國家的文學和藝術作品,相互推廣雙方的文化和藝術產品,並在保護雙方智慧財產權方面進行合作。
第六條展覽、藝術節
雙方將在對方國家舉辦文化、藝術展覽,鼓勵本國藝術團體或藝術家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辦的文化藝術節。
第七條文化信息傳播
雙方支持兩國文化職能部門通過信息媒體推廣對方文化,為兩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借鑑提供便利。
第八條影視交流
雙方將推動舉辦對方國家電影和電視節目的展映活動,並鼓勵買賣對方影視作品。
第九條教育合作
雙方儘可能以相互提供獎學金的方式為對方公民在已方教育機構學習或進修提供便利。
第十條簽署執行計畫
雙方同意由各自指定部門為執行本協定而定期商簽執行計畫。
第十一條解決分歧
在理解或執行本協定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爭端,將由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修改
一、雙方可經相互同意後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提議修改方應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對方;
二、修改後的協定經雙方換文表示接受後即生效。
第十三條有效期和終止協定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4年,此後自動延續4年。如其中一方欲終止本協定,應至少在協定到期之前6個月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對方;
二、協定的終止將不影響本協定下正在進展中的任何項目或計畫的執行和完成。
三、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兩國政府於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簽訂的文化協定即行終止。
本協定於2008年12月17日在北京簽訂,一式二份,分別以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解釋發生分歧,則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安哥拉共和國政府代表
蔡武阿松邵·阿豐索·多斯·安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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