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哥拉共和國文化合作執行計畫是由安哥拉在1996年05月2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6年05月29日
- 生效日期:1996年05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哥拉政府,在發展和加深合作關係願望的鼓舞下,並在1988年10月22日簽署的文化協定基礎上,特制定如下1997年至1998年度執行計畫:
一、文化與藝術
第一條雙方努力發展在造型藝術、音樂和舞蹈領域的交流,互派藝術代表團。
第二條中方於1997年派一藝術團訪問安哥拉,為期8天。
第三條安方於1998年派一藝術團訪問中國,為期8天。
第四條雙方互相舉辦藝術展覽,隨展人員2名。
第五條中方將研究向安方提供造型藝術製作所需材料及工具的可能性。
第六條雙方將在文化遺產方面,即在博物館學和保存及修復國家文物領域交流信息。
第七條雙方將通過專門機構促進電影領域的信息交流。
第八條中方於1997-1998年度接待一個安哥拉電影代表團來華選購影片,具體細節可通過有關電影機構商定。
二、文化藝術教育
第九條雙方將促進出版物、圖書和科學教育文化方面的資料交流。
第十條雙方將為增進兩國文化藝術培訓中心的聯繫而努力。
第十一條中方每年向安方提供文化與藝術獎學金,其名額和要求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安哥拉共和國教育部教育合作協定”辦理。
三、財務規定
第十二條派出方將負擔代表團及隨展人員的往返國際旅費。
第十三條接待方將負擔上述人員在其國內的食宿、意外事故醫療和市區及城市間的交通費用。
第十四條
(1)展覽會的展品和藝術組裝的展覽所需材料的國際往返運費由派出方負擔。
(2)接待方將負擔上述展品在其國內的運輸和安全。
四、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執行本計畫的有關細節將由雙方有關部門商定。
第十六條本執行計畫可將由雙方通過外交途徑定期予以檢查。
第十七條在執行和解釋本計畫中出現的任何疑問或分歧,將通過雙方對話解決。
第十八條本計畫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98年12月31日。
本執行計畫於1996年5月29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和葡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一、文化與藝術
第一條雙方努力發展在造型藝術、音樂和舞蹈領域的交流,互派藝術代表團。
第二條中方於1997年派一藝術團訪問安哥拉,為期8天。
第三條安方於1998年派一藝術團訪問中國,為期8天。
第四條雙方互相舉辦藝術展覽,隨展人員2名。
第五條中方將研究向安方提供造型藝術製作所需材料及工具的可能性。
第六條雙方將在文化遺產方面,即在博物館學和保存及修復國家文物領域交流信息。
第七條雙方將通過專門機構促進電影領域的信息交流。
第八條中方於1997-1998年度接待一個安哥拉電影代表團來華選購影片,具體細節可通過有關電影機構商定。
二、文化藝術教育
第九條雙方將促進出版物、圖書和科學教育文化方面的資料交流。
第十條雙方將為增進兩國文化藝術培訓中心的聯繫而努力。
第十一條中方每年向安方提供文化與藝術獎學金,其名額和要求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安哥拉共和國教育部教育合作協定”辦理。
三、財務規定
第十二條派出方將負擔代表團及隨展人員的往返國際旅費。
第十三條接待方將負擔上述人員在其國內的食宿、意外事故醫療和市區及城市間的交通費用。
第十四條
(1)展覽會的展品和藝術組裝的展覽所需材料的國際往返運費由派出方負擔。
(2)接待方將負擔上述展品在其國內的運輸和安全。
四、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執行本計畫的有關細節將由雙方有關部門商定。
第十六條本執行計畫可將由雙方通過外交途徑定期予以檢查。
第十七條在執行和解釋本計畫中出現的任何疑問或分歧,將通過雙方對話解決。
第十八條本計畫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98年12月31日。
本執行計畫於1996年5月29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和葡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