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安哥拉在1988年10月2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8年10月22日
  •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8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發展和促進兩國在文化領域的交流,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出版和新聞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和教學;
二、根據各自需要與可能,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
三、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及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五、鼓勵對方國家的學者或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為此提供便利。
第四條根據各自國家的現行法律,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保持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雙方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開展體育技術交流。
第六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傳統醫藥、衛生方面進行經驗交流。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條締約雙方同意在社會科學方面進行交流,包括雙方互派社會科學工作者訪問、講學和交換資料等。
第九條締約雙方同意發展兩國圖書館間的交流合作關係。
第十條為實施本協定,締約雙方同意制訂兩年一度的文化交流執行計畫及有關費用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二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哥拉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錢其琛阿豐索·范迪嫩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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