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加納共和國政府提供貸款的協定是由加納在2002年11月0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2002年11月01日
- 生效日期:2002年1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
根據加納共和國政府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加納共和國政府提供金額為一億元人民幣的無息貸款。上述貸款在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內使用。
第二條
上述貸款用於支付加納阿克拉至庫馬西公路部分路段的維修擴建工程(包括約十七點六公里雙車道擴建和約四十點五公里腳踏車道修復兩部分)的部分建設費用。
第三條
上述貸款由加納共和國政府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內,分期以兩國政府商定的可兌換貨幣或加納共和國的出口貨物償還,每年償還貸款已使用總額的十分之一。償還時,按本貸款使用期內每年最後一個工作日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加納共和國政府償還貸款時使用的可兌換貨幣的中間匯率的算術平均數作為本貸款的償還結算匯率。
第四條
有關實施本協定的帳務處理細則,由中國銀行和加納銀行另行簽訂。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雙方履行完畢本協定規定的一切有關義務之日止。
本協定於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納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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