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解讀》是2007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一部圖書,作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 。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解讀
  • ISBN:9787509301197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09-01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信息

作 者: 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 編
版 次: 1
頁 數: 264
裝 幀: 平裝
開 本: 大32開
所屬分類: 圖書>>其它分類

內容簡介

本書是為了配合對就業促進法的學習、宣傳特意編寫的,書中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逐條解釋每一條的內容,以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學習和理解法律的規定。全書具體包括了:政策支持、就業服務和管理、職業教育和培訓、就業援助、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容。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就業政策和就業方針】
第三條 【平等就業權、自主擇業權以及非歧視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就業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的措施】
第六條 【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與分工合作、促進就業】
第七條 【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與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自主用人權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
第九條 【社會組織對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協助】
第十條 【促進就業工作中的獎勵】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擴大就業的法定職責】
第十二條 【多渠道、多方式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 【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第十四條 【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五條 【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
第十七條 【通過稅收優惠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
第十八條 【殘疾人或者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照顧】
第十九條 【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
第二十條 【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的建立健全與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第二十一條 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增長和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 【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的統籌】
第二十三條 【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
第二十四條 【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
第三章 公平就業
第二十五條 【政府在促進公平就業方面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不得對勞動者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勞動權利的保障】
第二十八條 【少數民族勞動者平等勞動權利的保障】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勞動權利的保障】
第三十條 【禁止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就業】
第三十一條 【禁止歧視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
第四章 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的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與完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展就業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方面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設立】
第三十六條 【鼓勵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
第三十七條 【政府舉辦或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職業中介機構的禁止】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業中介機構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原則】
第四十條 【職業中介機構的設立條件】
第四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四十二條 【失業預警制度】
第四十三條、【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
第五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 【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政策】
第四十五條 【職業能力開發計畫】
第四十六條 【對依法開展職業培訓的鼓勵與支持】
第四十七條 【企業等對職工職業教育和培訓義務的承擔】
第四十八條 【勞動預備制度】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
第五十條 【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的職業培訓】
第五十一條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第六章 就業援助
第五十二條 【就業援助制度】
第五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及其安排】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
第五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的安排】
第五十六條 【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
第五十七條 【資源開採型城市、獨立工礦區就業援助制度】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度的建立及考核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本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時的權利救濟】
第六十三條 【違法舉辦、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所承擔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施行時間】
附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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