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56號公告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1年12月7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醯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統稱"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作出初裁決定(見附屬檔案),確定了對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相關公司的傾銷幅度,制定了臨時反傾銷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貿易部2002年第56號公告
【發布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發布文號】對外貿易部2002年第56號公告
【發布日期】2003-01-07
【生效日期】2003-0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56號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1年12月7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醯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337100。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統稱"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作出初裁決定(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初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初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調查機關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對各公司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
(一)日本
1、住友化學工業株式會社(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td):5%
2、宇部興產株式會社(UBE Industries, Ltd):9%
3、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18%
4、東麗株式會社(Toray Industries,Inc.):5%
5、其他日本公司:21%
(二)比利時
1、巴斯夫安特衛普有限公司(BASF ANTWERP N.V.):6%
2、其他比利時公司: 16%
(三)德國
1、道默有限公司(DOMO Caproleuna GmbH):28%
2、其他德國公司: 38%
(四)荷蘭
1、DSM纖維中間體公司(DSM Fiber Intermediates B.V.):9%
2、其他荷蘭公司:18%
(五)俄羅斯
1、古比雪夫氮封閉式股份公司(Kuibishevazot Joint Stock Company):14%
2、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公司(Kemerovo Joint Stock Company"AZOT"):6%
3、其他俄羅斯公司:29%
三、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8條和29條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採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3年1月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四、評論
有關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將依法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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