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號)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 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1-1
  • 字數:47000
  • ISBN:97875093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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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信息

作 者:本社 編著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0-1-1
版 次:1
頁 數:76字
數:47000
印刷時間:2010-1-1
開 本:大32開
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
I S B N:9787509317112
包 裝:平裝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是由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文摘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契約,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契約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套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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