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7號——審計署關於廢止部分審計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7號——審計署關於廢止部分審計規章的決定》在2008.02.25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7號——審計署關於廢止部分審計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審計署
  • 頒布時間:2008.02.25
  • 實施時間:2008.02.25
現公布《審計署關於廢止部分審計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為了進一步明確審計法規依據,指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審計,審計署對截至2007年底現行審計規章共49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審計署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行政法規或者審計規章所代替的4件審計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7件審計規章,宣布失效。(目錄見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經清理後現行有效的審計規章共38件(目錄見附屬檔案3),近期審計署將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情況,並結合審計實踐,著手對審計準則等規章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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