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納米比亞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建立政治磋商機制的協定是由納米比亞在2000年01月12日,於溫得和克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政治
- 簽訂日期:2000年01月12日
- 生效日期:2000年01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溫得和克
雙方將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兩國首都輪流舉行部級或司局級官員會晤,就雙邊關係和共同關心的地區和國際問題進行磋商。第二條
雙方高級官員利用出席各類國際會議的機會,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和合作。第三條
雙方將促進各自派駐其它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代表機構就雙邊關係和兩國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協調和磋商。第四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如在期滿前六個月任何一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四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二日在溫得和克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米比亞共和國
外交部代表外交部代表
唐家璇卡洛莫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