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是2007年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
- 作者: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 ISBN:1380209082
- 頁數:7
- 出版社: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1-1
- 裝幀:平裝
- 字數:40000
- 印刷時間:2007-1-1
- 紙張:膠版紙
- 印次:1
- 版次:1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現批准《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等兩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並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一、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HJ/T332-2006);二、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HJ/T333-2006)。
以上標準為指導性標準,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國家環保總局網站查詢。
目錄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保障與促進溫室蔬菜安全生產,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食用農產品系列產地環境評價標準之一,主要依據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以及《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等環境質量標準,並針對溫室環境的質量要求作了適當修訂。同時,補充了監測和評價方法。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為食用農產品系列產地環境評價標準之一,主要依據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以及《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等環境質量標準,並針對溫室環境的質量要求作了適當修訂。同時,補充了監測和評價方法。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國家環保總局於2006年11月17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本標準國家環保總局於2006年11月17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以土壤為基質種植的溫室蔬菜產地溫室內土壤環境質量、灌溉水質量和環境空氣品質的各個控制項目及其濃度(含量)限值和監測、評價方法。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檔案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NY/T395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
NY/T396農用水源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
NY/T397農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技術規範
NY/T396農用水源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
NY/T397農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技術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3.1溫室greenhouse
溫室是以採光覆蓋材料作為全部或部分圍護結構材料,具有透光、避雨、保溫、控溫等功能,可在冬季或其他不適宜露地植物生長的季節供栽培植物的建築,包括玻璃單棟溫室、玻璃或塑膠板材連棟溫室、塑膠薄膜日光溫室、塑膠薄膜大棚等固定設施。
3.2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指標environmentalqualityindexforfarmlandofgreenhousevegetablesproduction
溫室蔬菜生長和蔬菜產品衛生質量要求的溫室內土壤、灌溉水、空氣等環境質量指標。
3.3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environmentalqualityevaluationstandardsforfarmlandofgreenhousevegetablesproduction
對溫室蔬菜產地土壤、灌溉水、空氣環境質量條件進行評價的指標、依據、方法,以及評定結果的表達。
3.3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environmentalqualityevaluationstandardsforfarmlandofgreenhousevegetablesproduction
對溫室蔬菜產地土壤、灌溉水、空氣環境質量條件進行評價的指標、依據、方法,以及評定結果的表達。
4 評價指標限值
溫室蔬菜產地土壤環境、灌溉水和空氣環境中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項目均劃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為評價必測項目,選擇控制項目由當地根據污染源及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狀況選擇確定並予測定。
4.1溫室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指標限值
4.1溫室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指標限值
溫室蔬菜產地土壤環境質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
4.2灌溉水質量評價指標限值
溫室蔬菜產地灌溉水質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4.3溫室環境空氣品質評價指標限值
溫室蔬菜產地環境空氣品質應符合表3的規定。
5 監測
5.1採樣
5.1.1土壤監測採樣
溫室蔬菜產地土壤監測點應優先布設在那些受污染源影響較嚴重,或污染物進入土壤並累積到一定程度可能引起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溫室地塊內。
採樣時間:溫室土壤採樣時間應在作物生長期內。
溫室蔬菜產地土壤監測點應優先布設在那些受污染源影響較嚴重,或污染物進入土壤並累積到一定程度可能引起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溫室地塊內。
採樣時間:溫室土壤採樣時間應在作物生長期內。
採樣深度:一年生蔬菜土壤採樣深度為0~20cm,多年生蔬菜土壤採樣深度為0~40cm。溫室內土壤監測採樣其他規定參照《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NY/T395)中的第4條規定進行。
5.1.2灌溉水監測採樣
5.1.2灌溉水監測採樣
灌溉水監測採樣主要參照《農用水源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NY/T396)中的第4條規定進行。
5.1.3溫室空氣監測採樣
溫室空氣監測點的布設應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考慮產地所處區域內的污染源可能對產地環境空氣造成的影響,重點監測地處可能對產地空氣環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下風向的溫室。
5.1.3溫室空氣監測採樣
溫室空氣監測點的布設應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考慮產地所處區域內的污染源可能對產地環境空氣造成的影響,重點監測地處可能對產地空氣環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下風向的溫室。
室內採樣點的數量根據溫室面積大小和現場情況而確定,以期能正確反映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水平。每個監測區域布局相對集中的連片溫室布設不少於3個點。
溫室大氣採樣高度約1.5m。
溫室環境空氣監測採樣其他規定主要參照《農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技術規範》(NY/T397)中的第4條規定進行。
5.2分析方法
各項分析方法按相應的國標方法進行,實際套用中也可採用其他等效方法,但等效方法必須做比對實驗,其檢出限、準確度、精密度不低於相應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或待測物準確定量的要求。各項分析方法見表4。
溫室大氣採樣高度約1.5m。
溫室環境空氣監測採樣其他規定主要參照《農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技術規範》(NY/T397)中的第4條規定進行。
5.2分析方法
各項分析方法按相應的國標方法進行,實際套用中也可採用其他等效方法,但等效方法必須做比對實驗,其檢出限、準確度、精密度不低於相應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或待測物準確定量的要求。各項分析方法見表4。
6 評價
根據污染指標的毒理學特性和蔬菜吸收、富集能力將評價指標分為嚴格控制指標和一般控制指標兩類。嚴格控制指標依據各單項質量指數進行評價,一般控制指標依據環境要素綜合質量指數評定。
6.1評價指標分類評價指標分類見表5。
6.2評價參數及計算方法
單項質量指數=單項實測值/單項標準值
某單項超標倍數=(單項實測值-單項標準值)/單項標準值
某單項分擔率(%)=(某單項質量指數/各項質量指數之和)×100%
樣本超標率(%)=(超標樣本總數/監測樣本總數)×100%
超標面積百分率(%)=(超標樣本面積之和/監測總面積)×100%
某單項超標倍數=(單項實測值-單項標準值)/單項標準值
某單項分擔率(%)=(某單項質量指數/各項質量指數之和)×100%
樣本超標率(%)=(超標樣本總數/監測樣本總數)×100%
超標面積百分率(%)=(超標樣本面積之和/監測總面積)×100%
6.3環境質量評定
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等級劃定見表6。
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等級劃定見表6。
各嚴格控制指標超標一項即視為“不合格”。各環境要素綜合質量指數超標,灌溉水、環境空氣可認為污染,土壤則應作進一步調研,若確對其所影響的植物
(生長發育、可食部分超標或用作飲料部分超標)或周圍環境(地下水、地表水、大氣等)有危害,方能確定為污染。
6.4評價結果表征按各環境要素(土壤、灌溉水和環境空氣)分別表征:
(1)質量指數
①各環境要素的嚴格控制項目的各個項目單項質量指數(按數值由高到低排列)。
②各環境要素的一般控制項目的各個項目單項質量指數(按數值由高到低排列)。
③各環境要素綜合質量指數。
(2)超標情況
①超標項目的超標率、超標面積數和超標面積率。
②超標項目的質量指數:最低值、最高值和平均值。
(1)質量指數
①各環境要素的嚴格控制項目的各個項目單項質量指數(按數值由高到低排列)。
②各環境要素的一般控制項目的各個項目單項質量指數(按數值由高到低排列)。
③各環境要素綜合質量指數。
(2)超標情況
①超標項目的超標率、超標面積數和超標面積率。
②超標項目的質量指數:最低值、最高值和平均值。
7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督實施。
土壤環境質量、灌溉水質量、環境空氣品質中的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污染源狀況及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種類,選擇相應的控制項目,或選擇不在本標準規定的其他污染物項目,以確定評價項目。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符合當地的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環境質量、灌溉水質量、環境空氣品質中的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污染源狀況及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種類,選擇相應的控制項目,或選擇不在本標準規定的其他污染物項目,以確定評價項目。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符合當地的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