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凍裹麵包屑魚(GB/T22180-2008)》標準修改採用國際食品法典標準CODEXSTAN166—1989,REV.1—1995《凍裹麵包屑或掛漿魚條、魚塊和魚片》(Codex standard for quick frozen fish sticks(fish fingers),fish portions and fishfillets—breaded or in batter)。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凍裹麵包屑魚
- 作者: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08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34133
- 外文名:Quick Frozen Fish Fillets-Breaded or in Batter(CODEX STAN 166-1989,Rev.1-1995,Codex Standard For Quick Frozen Fish Sticks(firsh Fingers),Fish Portions and Fish Fillets-Breaded or in Batter,MOD)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13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文摘,編輯推薦,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凍裹麵包屑魚(GB/T22180-2008)》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著作權頁:
5試驗方法
5.1感官檢驗
5.1.1在光線充足,無異味的環境中,將試樣倒在白色搪瓷盤或不鏽鋼工作檯上,按4.4的規定逐項進行感官檢驗。
5.1.2解凍並逐個檢測樣品外觀、色澤以及有無外來雜質、骨刺(需要時)、異味及魚肉異常等。
5.2蒸煮試驗
5.2.1冷凍樣品應根據包裝上的蒸煮說明進行蒸煮。
5.2.2如果沒有說明,或沒有說明中的蒸煮器具,則可應採用焙烤、箔包裝內焙烤、烤、裝袋蒸煮、淺盤煎、炸、水煮、蒸製和微波加熱等方法對冷凍樣品進行蒸煮。
5.2.3取樣品量約100 g。蒸煮使產品內部溫度達到65℃~70℃。蒸煮時間隨產品大小和採用的溫度而不同。如果要測定蒸煮時間,則另取樣品加熱,使用溫度測量裝置測定中心溫度。
5.3淨含量的測定
每批樣品單位的淨含量(不包括包裝材料)應在冷凍狀態下測定,淨含量偏差按式(1)計算:
A=m1—m0/m0×100 …………………………(1)
式中:
A——淨含量偏差,%;
m1——樣本實際質量,單位為克(g);
m0——樣本標示含量,單位為克(g)。
5.4凍品中心溫度
將溫度計插入最小包裝的中心位置,至溫度計指示的溫度不再下降時,讀數。
5.5裹衣與魚肉的比例
按附錄D的規定執行。
5.6樣品製備
5.6.1解凍
將樣品裝入不透水的袋子中,將袋子浸入水浴,輕微攪動進行解凍,水溫≤20℃。
5.6.2樣品處理
解凍後,分離裹衣與魚肉,並將魚肉絞碎混合均勻後備檢驗用。
5.7魚肉中水分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3中的規定執行。
5.8多聚磷酸鹽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及裹衣樣品,按附錄E的規定執行,檢驗結果以P2O5計。
5.9組胺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45—2003中4.4的規定執行。
5.10甲基汞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17的規定執行。
5.11鉛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12的規定執行。
5.12鎘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15的規定執行。
5.13無機砷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試樣,按GB/T 5009.11的規定執行。
5.14細菌總數
按GB/T 4789.2中的規定執行。
5.15大腸菌群
按GB/T 4789.3中的規定執行。
5.16沙門氏菌檢驗
按GB/T 4789.4中的規定執行。
5.17金黃色葡萄球菌的測定
按GB/T 4789.10中的規定執行。
5.18副溶血性弧菌檢驗
按GB/T 4789.7中的規定執行。
5.19單核細胞增生性李斯特氏菌檢驗
按GB/T 4789.30中的規定執行。
6檢驗規則
6.1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法
6.1.1組批規則
在原料及生產條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組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按批號抽樣。
6.1.2抽樣方法
6.1.2.1產品批次檢驗用樣品的抽樣方法應按SC/T 3016—2004的規定執行。樣品單位是初級包裝。
6.1.2.2對需檢測淨重的樣品批次的抽樣,抽樣計畫應按SC/T 3016—2004中附錄A的規定執行。
6.2檢驗分類
產品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1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執行,檢驗項目為感官、淨含量偏差、凍品中心溫度、微生物指標,檢驗合格簽發檢驗合格證,產品憑檢驗合格證人庫或出廠。
6.2.2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b)原料變化或改變主要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加工原料來源或生長環境發生變化時;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e)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大差異時;
f)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檢驗。
6.3判定規則
6.3.1裹麵包屑魚感官檢驗所檢項目全部符合4.3規定,合格樣本數符合SC/T 3016—2004中表A1的規定,則判為本批合格。
6.3.2所有樣品單位平均淨含量不少於標示量,且包裝重量無異常。
6.3.3微生物檢驗結果不得復驗。
6.3.4其他指標的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加倍抽樣將此項指標復驗一次,按復驗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檢驗結果中有兩項及兩項以上指標不合格,則判本批產品不合格。
5試驗方法
5.1感官檢驗
5.1.1在光線充足,無異味的環境中,將試樣倒在白色搪瓷盤或不鏽鋼工作檯上,按4.4的規定逐項進行感官檢驗。
5.1.2解凍並逐個檢測樣品外觀、色澤以及有無外來雜質、骨刺(需要時)、異味及魚肉異常等。
5.2蒸煮試驗
5.2.1冷凍樣品應根據包裝上的蒸煮說明進行蒸煮。
5.2.2如果沒有說明,或沒有說明中的蒸煮器具,則可應採用焙烤、箔包裝內焙烤、烤、裝袋蒸煮、淺盤煎、炸、水煮、蒸製和微波加熱等方法對冷凍樣品進行蒸煮。
5.2.3取樣品量約100 g。蒸煮使產品內部溫度達到65℃~70℃。蒸煮時間隨產品大小和採用的溫度而不同。如果要測定蒸煮時間,則另取樣品加熱,使用溫度測量裝置測定中心溫度。
5.3淨含量的測定
每批樣品單位的淨含量(不包括包裝材料)應在冷凍狀態下測定,淨含量偏差按式(1)計算:
A=m1—m0/m0×100 …………………………(1)
式中:
A——淨含量偏差,%;
m1——樣本實際質量,單位為克(g);
m0——樣本標示含量,單位為克(g)。
5.4凍品中心溫度
將溫度計插入最小包裝的中心位置,至溫度計指示的溫度不再下降時,讀數。
5.5裹衣與魚肉的比例
按附錄D的規定執行。
5.6樣品製備
5.6.1解凍
將樣品裝入不透水的袋子中,將袋子浸入水浴,輕微攪動進行解凍,水溫≤20℃。
5.6.2樣品處理
解凍後,分離裹衣與魚肉,並將魚肉絞碎混合均勻後備檢驗用。
5.7魚肉中水分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3中的規定執行。
5.8多聚磷酸鹽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及裹衣樣品,按附錄E的規定執行,檢驗結果以P2O5計。
5.9組胺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45—2003中4.4的規定執行。
5.10甲基汞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17的規定執行。
5.11鉛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12的規定執行。
5.12鎘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魚肉樣品,按GB/T 5009.15的規定執行。
5.13無機砷的測定
取按5.6製備的試樣,按GB/T 5009.11的規定執行。
5.14細菌總數
按GB/T 4789.2中的規定執行。
5.15大腸菌群
按GB/T 4789.3中的規定執行。
5.16沙門氏菌檢驗
按GB/T 4789.4中的規定執行。
5.17金黃色葡萄球菌的測定
按GB/T 4789.10中的規定執行。
5.18副溶血性弧菌檢驗
按GB/T 4789.7中的規定執行。
5.19單核細胞增生性李斯特氏菌檢驗
按GB/T 4789.30中的規定執行。
6檢驗規則
6.1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法
6.1.1組批規則
在原料及生產條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組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按批號抽樣。
6.1.2抽樣方法
6.1.2.1產品批次檢驗用樣品的抽樣方法應按SC/T 3016—2004的規定執行。樣品單位是初級包裝。
6.1.2.2對需檢測淨重的樣品批次的抽樣,抽樣計畫應按SC/T 3016—2004中附錄A的規定執行。
6.2檢驗分類
產品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1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執行,檢驗項目為感官、淨含量偏差、凍品中心溫度、微生物指標,檢驗合格簽發檢驗合格證,產品憑檢驗合格證人庫或出廠。
6.2.2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b)原料變化或改變主要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加工原料來源或生長環境發生變化時;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e)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大差異時;
f)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檢驗。
6.3判定規則
6.3.1裹麵包屑魚感官檢驗所檢項目全部符合4.3規定,合格樣本數符合SC/T 3016—2004中表A1的規定,則判為本批合格。
6.3.2所有樣品單位平均淨含量不少於標示量,且包裝重量無異常。
6.3.3微生物檢驗結果不得復驗。
6.3.4其他指標的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加倍抽樣將此項指標復驗一次,按復驗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檢驗結果中有兩項及兩項以上指標不合格,則判本批產品不合格。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凍裹麵包屑魚(GB/T22180-2008)》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