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旅遊合作協定是由葡萄牙在2010年11月07日,於里斯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2010年11月07日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里斯本
  認識到旅遊領域的合作對於發展雙邊關係的重要性;
為加深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
考慮到旅遊業是加深相互理解、表達良好意願,以及鞏固兩國關係的一個重要途徑;
雙方決定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在旅遊合作領域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協定宗旨
雙方將遵循本國現行法律,以及雙方均參加的其他相關國際條約,推動及加強兩國旅遊機構、企業的合作。第二條合作範圍
本協定規定了雙方在旅遊領域開展合作的法律基礎,具體方面如下:
(一)機構合作;
(二)企業投資及合作;
(三)職業培訓;
(四)旅遊推廣。第三條機構合作
雙方承諾發展兩國國家旅遊局的合作關係,並且為兩國旅遊機構的交流提供便利。第四條企業投資及合作
雙方促進並鼓勵在旅遊業、酒店業投資機會方面的信息交流,同時為兩國企業協會的交流提供便利。第五條職業培訓
雙方承諾在旅遊專業人員培訓方面,即在基礎培訓和人員培訓方面開展合作。第六條旅遊推廣
雙方尋求發展在旅遊促銷方面的合作,為交換旅遊市場信息、旅遊行銷計畫及宣傳活動信息提供便利。第七條官方旅遊辦事處
雙方將根據兩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為對方在本國設立官方旅遊辦事處提供便利。第八條混合委員會
一、為促進、發展並落實本協定的合作內容,雙方將成立一個混合委員會。
二、混合委員會將由兩國旅遊主管部門的代表組成,混合委員會成員的委派將通過外交途徑通知。
三、混合委員會將在兩國輪流召開會議。
四、如經雙方事先約定,兩國私營部門的專家和代表也可以被邀請參加混合委員會工作。第九條爭議解決
關於本協定的解釋及執行的任何爭議,如果在混合委員會上沒有得到解決,將由雙方協商解決。第十條生效
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對方已完成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式。本協定自後一份書面通知收到之日起30天后開始生效。第十一條修改
一、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修改本協定。
二、對協定的修訂將根據第十條規定的程式生效。第十二條協定有效期及終止
一、本協定有效期為5年,期滿後自動順延5年。
二、任何一方可在協定期滿前至少6個月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終止本協定。
三、如一方終止本協定,協定將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四、即使協定終止,任何在協定有效期開始的合作項目,均將繼續進行直至項目結束,除非協定雙方均同意終止。第十三條登記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協定的簽署地所在國應在協定生效後,儘快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本協定,並在登記手續完成後,通知協定另一方並告知其登記號碼。
本協定於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七日在里斯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葡萄牙文及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葡萄牙共和國代表
邵琪偉特林達德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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