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注釋版(第4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注釋版(第4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注釋版(第4版)》是2019年3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注釋版(第4版)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3月
  • 頁數:180 頁
  • 定價:19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0003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注釋版(第4版)》特點:
  專業性:
  《中華煮射厚艱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注釋版(第4版)》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儘量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於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專業的條文注釋。
  示範性
  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範性、指導性的特點,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鑑價值。
  實用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注釋版(第4版)》設定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並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檔案,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於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秉承“夯實基礎、勵磨精品、創博雙效、服務法治”的經營理念,堅持為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務,重戲充灶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服務,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服務,為實現國家“五位一體”建設服務,為積累和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服務。

圖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案例1形為勞務契約關係、實為勞動契約關係的認定
  案例2事實勞動關係蜜備肯受法律保護
  第罪殃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案例3勞動者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的衛生設施內發生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例4如何認定勞動者是否遵守了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案例5用人單位不得利用規章制度限制勞動者的合頁多院法休假權利
  第五條【國家發展勞動事業】
  第六條【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設定】
  第二章促進就業
  第十條【國家促進就業政策】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促進就業措施】
  第十二條【就業平等原則】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案例6女職工享有平等的就業權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群體的就業保護】
  第十五條【使用童工的禁止】
  案例7未成年人兼職打工過程中受到損害如何求償
  第三章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
  第十六條【勞動契約的概念】
  案例8未簽訂勞動契約時應依據社會常理及相關證據認定
  勞動關係是否現實存在
  案例9要約函、聘書等本身並不當然等同於勞動契約
  案例10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契約未蓋單位公章不影響契約內容的真實性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契約的原則】
  案例11勞動契約的變更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契約】
  案例12勞動契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屬於無效契約
  案例13欺詐訂立的勞動契約為無效契約
  第十九條【勞動契約囑察道的形式和內容】
  案例14缺少勞動契約必備條款的契約不是勞動契約,用
  人單位應當承擔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契約的期限】
  案例15事實勞動關係存續10年以上滿足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簽訂條件
  第二十一條【勞動契約的試用期條款】
  案例16未明確約定試用期的視為直接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十二條【勞動契約中保守商業秘密之約定】
  案例17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勞動契約的終止】
  案例18契約終止後,用人單位有義務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勞動契約的合意解除】
  案例19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沒有法律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過失性辭退】
  案例20職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案例2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度,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22用人單霉己符位單方解除契約應證明勞動者確實存在違反制度的事實
  案例23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單位以公告形式辭退勞動者仍需遵守嚴格程式
  第二十六條【非過失性辭退】
  案例24用人單位等級考核中居於末位等次,不等同於
  “不能勝任工作”
  案例25用人單位不得濫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規定任意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案例26企業經濟性裁員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式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
  案例27解除勞動契約進行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案例28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
  契約
  案例29用人單位因女職工懷孕而解除勞動契約的,應承
  擔責任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案例30表達離職意願不等於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契約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案例31如何認定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
  第三十三條【集體契約的內容和簽訂程式】
  第三十四條【集體契約的審查】
  第三十五條【集體契約的效力】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標準工作時間】
  第三十七條【計件工作時間】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條【其他工時制度】
  第四十條【法定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案例32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認定
  第四十五條【年休假制度】
  案例33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休年假應予以補償
  第五章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基本原則】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工資分配】
  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保障】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
  第五十條【工資支付形式和不得剋扣、拖欠工資】
  案例34惡意欠薪的法律後果
  第五十一條【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義務】
  第五十五條【特種作業的上崗要求】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七條【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處理】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五十九條【女職工禁忌勞動的範圍】
  第六十條【女職工經期的保護】
  第六十一條【女職工孕期的保護】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期的保護】
  案例35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特殊法律規定
  第六十三條【女職工哺乳期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禁忌勞動的範圍】
  第六十五條【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第八章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國家發展職業培訓事業】
  第六十七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的義務】
  案例36用人單位收取員工培訓費違法,應當退還
  第六十九條【職業技能資格】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制度】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條【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
  第七十六條【職工福利】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案例37勞動爭議雙方協商達成的協定符合法律規定,應
  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的相互關係】
  案例38勞動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式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的調解】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第八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式】
  案例39申請仲裁超過法定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三條【仲裁裁決的效力】
  案例40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發生效力
  案例41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條【集體契約爭議的處理】
  案例42職工個人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集體契約中勞動報酬的標準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勞動監察機構的監察程式】
  第八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的監察】
  第八十八條【工會監督社會監督】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勞動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法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強令勞動者違章作業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侵犯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訂立無效契約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違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契約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契約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阻撓監督檢查、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契約或違反保密約定的民事責任】
  案例43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契約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
  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效力】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省級人民政府實施步驟的制定和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施行時間】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28日)
  附錄2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
  案例9要約函、聘書等本身並不當然等同於勞動契約
  案例10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契約未蓋單位公章不影響契約內容的真實性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契約的原則】
  案例11勞動契約的變更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契約】
  案例12勞動契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屬於無效契約
  案例13欺詐訂立的勞動契約為無效契約
  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的形式和內容】
  案例14缺少勞動契約必備條款的契約不是勞動契約,用
  人單位應當承擔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契約的期限】
  案例15事實勞動關係存續10年以上滿足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簽訂條件
  第二十一條【勞動契約的試用期條款】
  案例16未明確約定試用期的視為直接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十二條【勞動契約中保守商業秘密之約定】
  案例17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勞動契約的終止】
  案例18契約終止後,用人單位有義務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勞動契約的合意解除】
  案例19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沒有法律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過失性辭退】
  案例20職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案例2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度,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2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契約應證明勞動者確實存在違反制度的事實
  案例23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單位以公告形式辭退勞動者仍需遵守嚴格程式
  第二十六條【非過失性辭退】
  案例24用人單位等級考核中居於末位等次,不等同於
  “不能勝任工作”
  案例25用人單位不得濫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規定任意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案例26企業經濟性裁員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式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
  案例27解除勞動契約進行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案例28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
  契約
  案例29用人單位因女職工懷孕而解除勞動契約的,應承
  擔責任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案例30表達離職意願不等於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契約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案例31如何認定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
  第三十三條【集體契約的內容和簽訂程式】
  第三十四條【集體契約的審查】
  第三十五條【集體契約的效力】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標準工作時間】
  第三十七條【計件工作時間】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條【其他工時制度】
  第四十條【法定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案例32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認定
  第四十五條【年休假制度】
  案例33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休年假應予以補償
  第五章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基本原則】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工資分配】
  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保障】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
  第五十條【工資支付形式和不得剋扣、拖欠工資】
  案例34惡意欠薪的法律後果
  第五十一條【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義務】
  第五十五條【特種作業的上崗要求】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七條【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處理】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五十九條【女職工禁忌勞動的範圍】
  第六十條【女職工經期的保護】
  第六十一條【女職工孕期的保護】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期的保護】
  案例35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特殊法律規定
  第六十三條【女職工哺乳期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禁忌勞動的範圍】
  第六十五條【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第八章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國家發展職業培訓事業】
  第六十七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的義務】
  案例36用人單位收取員工培訓費違法,應當退還
  第六十九條【職業技能資格】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制度】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條【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
  第七十六條【職工福利】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案例37勞動爭議雙方協商達成的協定符合法律規定,應
  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的相互關係】
  案例38勞動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式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的調解】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第八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式】
  案例39申請仲裁超過法定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三條【仲裁裁決的效力】
  案例40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發生效力
  案例41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條【集體契約爭議的處理】
  案例42職工個人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集體契約中勞動報酬的標準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勞動監察機構的監察程式】
  第八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的監察】
  第八十八條【工會監督社會監督】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勞動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法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強令勞動者違章作業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侵犯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訂立無效契約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違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契約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契約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阻撓監督檢查、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契約或違反保密約定的民事責任】
  案例43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契約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
  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效力】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省級人民政府實施步驟的制定和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施行時間】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28日)
  附錄2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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