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等情形下可申請的出入境通行證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 外文名: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ry and Exit Permit
  • 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
  • 含義:出入中國邊境的通行證件(也是出入內地與港澳的臨時證件)
相關法規,適用範圍,辦理時限,

相關法規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94年7月15日,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規定了“入出境通行證”,此種證件最初發給因國籍衝突不便持有護照的人員入國或出國時使用,在出境或入境時收回。
21世紀初,除上述情形外,從事邊境貿易、參加邊境旅遊的人員也使用此種“入出境通行證”,主要出入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無需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7年1月1日施行)尊重了這種現狀,將此種證件用法律形式規定,同時考慮到此種證件的使用範圍已發生變化,故將其更名為“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2007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96號發布《中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8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管理辦法。
在2018年3月13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中國宣布組建國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國家移民管理局於2018年3月13日正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機關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
內地中國公民在香港和澳門丟失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應向外交部駐港澳公署或港澳的中國旅行社提出申請。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丟失回鄉證的,應向當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在深圳羅湖口岸或珠海拱北口岸向公安部授權代辦港澳同胞回鄉證的香港中國旅行社或澳門中國旅行社提交申請。

適用範圍

申請人從事邊境貿易(含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項目的)、邊境旅遊服務或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的邊境旅遊線路邊境旅遊的,可以申請辦理出入境通行證。對從事邊境貿易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並規定其從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的國家開放陸地口岸出入境;對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項目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並規定其從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的國家開放陸地口岸,且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確認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對從事邊境旅遊服務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並規定其從邊境旅遊線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對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的邊境旅遊線路邊境旅遊的申請人,簽發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並規定其從邊境旅遊線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因國籍衝突或港澳居民來內地遺失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可以申請辦理出入境通行證。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批簽發並製作出入境通行證。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加急辦理出入境通行證:
  1. 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2. 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3. 緊急出國出境參加會議談判、簽訂契約;
  4. 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
  5. 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對具備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相應材料,對批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並製作出入境通行證。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15日內簽發出入境通行證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時限可以延長至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