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徵求意見。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級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科員12個職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鄉科級副職10級領導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分為一級到二十七級27個級別。

基本介紹

簡要介紹,相關法規,

簡要介紹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定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第十八條明確,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正式公布,在《公務員法》第三章第十九條,對公務員職級進行了明確。

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三章 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定。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定。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定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定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
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2019年3月印發)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原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原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定為副主任科員二十四級)。
(十一)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原大專畢業定為科員二十六級,本科畢業定為科員二十五級)。
(十二)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原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
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晉升一級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或者二級巡視員4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巡視員,應當任一級調研員4年以上;
(三)晉升一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3年以上;
(四)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
(五)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2年以上;
(六)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七)晉升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或者二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八)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九)晉升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或者四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十)晉升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一級科員2年以上;
(十一)晉升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08]20號)
第四條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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