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出版時間:2023年6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8538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哪些保險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
由保險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保險,對投保人是否生效
如何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
哪些情形構成保險詐欺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被保險人自殺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
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時,如何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
哪些業務可以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嗎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保險的定義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合法原則
  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經營主體
  第七條 境內投保
  第八條 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第九條 監管機構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保險契約、投保人和保險人
  第十一條 契約訂立的原則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
  第十三條 保險契約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條 投保人與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第十五條 保險契約的解除權
  第十六條 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 格式條款提示與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契約的內容
  第十九條 無效的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出險後的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 提供資料義務
  第二十三條 事故保險責任的核定賠償
  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
  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的契約解除權
  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獨立性
  第三十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
 第二節 人身保險契約
  第三十一條 保險利益範圍、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實的後果
  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契約的訂立和轉讓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後果
  第三十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 訴訟方式的例外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條 受益人的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的變更
  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免於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 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第四十七條 因投保人解除契約的退費
 第三節 財產保險契約
  第四十八條 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後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的轉讓
  第五十條 不得解除保險契約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 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 降低保險費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因投保人解除契約的退費
  第五十五條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第五十六條 重複保險
  第五十七條 防止或減少損失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後的契約解除
  第五十九條 保險標的的權利歸屬
  第六十條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第六十一條 被保險人放棄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 禁止代位請求賠償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協助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義務
  第六十四條 合理費用的承擔
  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金的支付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 設立的審批
  第六十八條 設立條件
  第六十九條 註冊資本的限額
  第七十條 申請設立應提交的資料
  第七十一條 設立申請的審批
  第七十二條 籌建工作
  第七十三條 開業申請及其審批
  第七十四條 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的資料
  第七十六條 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
  第七十七條 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第七十九條 設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
  第八十條 外國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的審批
  第八十一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資格
  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消極資格
  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當職務行為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公司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八十五條 精算與合規報告
  第八十六條 重要檔案的報送
  第八十七條 賬簿、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條 聘請、解聘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解散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九十二條 人壽保險契約及責任準備金轉讓
  第九十三條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註銷
  第九十四條 公司法的適用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九十五條 業務範圍
  第九十六條 再保險業務
  第九十七條 保證金
  第九十八條 責任準備金
  第九十九條 公積金
  百條 保險保障基金
  百零一條 償付能力
  百零二條 當年自留保險費
  百零三條 賠償責任
  百零四條 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巨災風險安排方案的備案
  百零五條 辦理再保險遵循的原則
  百零六條 資金運用
  百零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百零八條 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百零九條 關聯交易的限制
  百一十條 重大事項的披露
  百一十一條 保險銷售人員的資格
  百一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
  百一十三條 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百一十四條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擬訂原則
  百一十五條 公平競爭原則
  百一十六條 禁止的行為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
  百一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
  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資格條件
  百二十條 註冊資本
  百二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
  百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
  百二十三條 經營場所和專門賬簿
  百二十四條 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百二十五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的代理限制
  百二十六條 委託代理協定
  百二十七條 有權代理的效力及表見代理
  百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賠償責任
  百二十九條 保險評估機構和人員
  百三十條 保險佣金的支付
  百三十一條 禁止的行為
  百三十二條 其他條款的適用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百三十三條 監管原則
  百三十四條 規章的制定
  百三十五條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批、備案
  百三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採取的措施
  百三十七條 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百三十八條 重點監管對象及措施
  百三十九條 對因違法行為影響償付能力的處理
  百四十條 整頓
  百四十一條 整頓組的權力
  百四十二條 整頓期間業務的開展
  百四十三條 整頓的結束
  百四十四條 接管
  百四十五條 決定並公告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實施辦法
  百四十六條 接管的延長
  百四十七條 接管的終止
  百四十八條 被整頓、接管保險公司的重整、破產清算
  百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撤銷
  百五十條 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資料的義務
  百五十一條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後果
  百五十二條 監管談話
  百五十三條 對直接責任人員的限制措施
  百五十四條 監管措施及程式
  百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個人的配合義務
  百五十六條 保險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準則
  百五十七條 信息共享機制、配合調查義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百五十八條 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等的法律責任
  百五十九條 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條 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未經批准變更法定審批登記事項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三條 違法承保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四條 違反保險業務規則和保險組織機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五條 保險中介機構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六條 保險中介機構未繳存保證金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七條 違法聘用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八條 違法使用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百六十九條 未報送有關資料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百七十條 虛報有關資料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百七十一條 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百七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百七十三條 外國保險機構非法設立代表機構及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百七十四條 保險詐欺活動的法律責任
  百七十五條 民事責任
  百七十六條 對妨礙公務的行政處罰
  百七十七條 終身禁業
  百七十八條 保險監管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百七十九條 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百八十條 保險行業協會
  百八十一條 其他保險組織
  百八十二條 海上保險
  百八十三條 涉外保險公司的適用
  百八十四條 農業保險、強制保險
  百八十五條 施行日期
附錄 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