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套解讀與實例》是2020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汪麗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套解讀與實例
- 作者:汪麗青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1月
- 頁數:520 頁
- 定價: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3984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次修訂,重點吸納全新的配套規定,精選近五年來*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及典型案例,旨在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強案例的針對性。本書編寫以實用、易用為原則,彙編體例如下:
1.法律適用提要。本書由保險法領域法律專家撰寫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組榜每一個立法背景、主要內容、注意事項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2.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解讀,且每個條文都提煉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
3.配套法規解讀。對與主體法重點條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審判政策進行解讀,使觀點更為鮮明、準確,語言更為通俗、精練,更便於讀者理解和適用。
4.關聯法規索引。詳細列出與主體法條文相關聯的法規的名目,方便讀者查詢使用。
5.典型案例精選。選取貼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糾紛,以案說法、以案析法。
6.附錄相關法規。書末收錄一些與保險法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增強了法律法規的相關性和實效性。
作者簡介
汪麗青,山東工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學博士。曾在《政法論叢》、《廣東社會科學》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餘篇。再紋滲局研究方向為民法、衛生法。兼任山東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山東省衛生法學教育與研究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醫學倫理學》雜誌青年編委;山東省煙臺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保險的定義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務經營主體
第七條 境內投保
第八條 分業經營原則
第九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十條 保險契約及其主體
第十一條 保險契約訂立原則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第十三條 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
第十四條 保險契約對價
第十五條 保險契約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 保險人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契約內容
第十九條 無效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變更
第二十一條 通知提剃榆義務
第二十二條 協助義務
第二十三條 理賠
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通知
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
第三十條 爭議條款解釋
第三十一條 人身保險利益
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禁止
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契約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 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享判膠險費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 受益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變更
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
第四十三條 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免於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人禁止追償
第四十七條 人身保險契約解除
第四十八條 財產保險利益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
第五十條 禁止解除契約
第五十一條 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 降低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保費退還
第五十五條 保險價值確定
第五十六條 重複保險
第五十七條 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
第五十八條 賠償解除
第五十九條 保險標的殘值權利歸屬
第六十條 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一條 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 代位求償權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條 協助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四條 勘險費用承擔
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相應費用承擔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 設立須經批准
第六槳陵拔應十八條 設立條件
第六十九條 註冊資本
第七十條 申請檔案、資料
第七十一條 批准決定
第七十二條 籌建期限和要求
第七十三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開業申請的期限和決定
第七十四條 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 設立分支機構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六條 審批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申請的期限
第七十七條 工商登記
第七十八條 工商登多淚禁記期限
第七十九條 境外機構設立規定
第八十條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的批准
第八十一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定
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禁止
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 變更事項批准
第八十五條 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 如實報送報告、報去牛拳表、檔案和資料
第八十七條 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條 聘請或解聘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十九條 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條 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 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第九十二條 人壽保險契約及責任準備金轉讓
第九十三條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註銷
第九十四條 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九十五條 業務範圍
第九十六條 再保險業務
第九十七條 保證金
第九十八條 責任準備金
第九十九條 公積金
第一百條 保險保障基金
第一百零一條 最低償付能力
第一百零二條 財產保險公司自留保險費
第一百零三條 最大損失責任的賠付要求
第一百零四條 危險單位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
第一百零五條 再保險
第一百零六條 資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
第一百零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八條 關聯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 關聯交易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條 重大事項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條 保險銷售人員任職資格
第一百一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登記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及時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平競爭原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業務行為禁止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資格條件及從業許可
第一百二十條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註冊資本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能力與任職資格
第一百二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一百二十三條 經營場所與賬簿記載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接受委託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業務委託代理協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責任承擔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評估和鑑定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佣金的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
第一百三十二條 準用條款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立法許可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批與備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保險條款和費率採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控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採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條 責令保險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 保險公司整頓
第一百四十一條 整頓組職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 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
第一百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結束整頓
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接管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公告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接管保險公司期限
第一百四十七條 終止接管
第一百四十八條 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重整及破產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撤銷及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 提供信息資料
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處理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保險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重大事項說明
第一百五十三條 保險公司被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及出現重大風險時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履職措施及程式
第一百五十五條 配合檢查、調查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為準則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 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條 保險公司超出業務範圍經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從事禁止性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未經批准變更法定審批登記事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三條 超額承保或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違反保險業務規則和保險組織機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禁止性規定辦理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不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設立收支賬簿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法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違法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不按規定披露保險業務相關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條 提供保險業務相關信息不實、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不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三條 外國保險機構違法設立代表機構及其違法經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保險詐欺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五條 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拒絕、阻礙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行政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禁止從業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保險監督人員違法監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刑事責任的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八十條 保險行業協會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其他保險組織的商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海上保險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合資保險公司、外資公司法律適用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農業保險和強制保險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禁止
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契約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 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 受益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變更
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
第四十三條 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免於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人禁止追償
第四十七條 人身保險契約解除
第四十八條 財產保險利益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
第五十條 禁止解除契約
第五十一條 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 降低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保費退還
第五十五條 保險價值確定
第五十六條 重複保險
第五十七條 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
第五十八條 賠償解除
第五十九條 保險標的殘值權利歸屬
第六十條 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一條 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 代位求償權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條 協助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四條 勘險費用承擔
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相應費用承擔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 設立須經批准
第六十八條 設立條件
第六十九條 註冊資本
第七十條 申請檔案、資料
第七十一條 批准決定
第七十二條 籌建期限和要求
第七十三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開業申請的期限和決定
第七十四條 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 設立分支機構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六條 審批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申請的期限
第七十七條 工商登記
第七十八條 工商登記期限
第七十九條 境外機構設立規定
第八十條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的批准
第八十一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定
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禁止
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 變更事項批准
第八十五條 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 如實報送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
第八十七條 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條 聘請或解聘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十九條 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條 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 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第九十二條 人壽保險契約及責任準備金轉讓
第九十三條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註銷
第九十四條 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九十五條 業務範圍
第九十六條 再保險業務
第九十七條 保證金
第九十八條 責任準備金
第九十九條 公積金
第一百條 保險保障基金
第一百零一條 最低償付能力
第一百零二條 財產保險公司自留保險費
第一百零三條 最大損失責任的賠付要求
第一百零四條 危險單位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
第一百零五條 再保險
第一百零六條 資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
第一百零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八條 關聯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 關聯交易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條 重大事項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條 保險銷售人員任職資格
第一百一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登記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及時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平競爭原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業務行為禁止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資格條件及從業許可
第一百二十條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註冊資本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能力與任職資格
第一百二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一百二十三條 經營場所與賬簿記載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接受委託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業務委託代理協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責任承擔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評估和鑑定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佣金的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
第一百三十二條 準用條款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立法許可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批與備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保險條款和費率採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控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採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條 責令保險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 保險公司整頓
第一百四十一條 整頓組職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 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
第一百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結束整頓
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接管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公告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接管保險公司期限
第一百四十七條 終止接管
第一百四十八條 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重整及破產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撤銷及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 提供信息資料
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處理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保險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重大事項說明
第一百五十三條 保險公司被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及出現重大風險時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履職措施及程式
第一百五十五條 配合檢查、調查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為準則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 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條 保險公司超出業務範圍經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從事禁止性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未經批准變更法定審批登記事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三條 超額承保或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違反保險業務規則和保險組織機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禁止性規定辦理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不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設立收支賬簿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法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違法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不按規定披露保險業務相關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條 提供保險業務相關信息不實、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不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三條 外國保險機構違法設立代表機構及其違法經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保險詐欺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五條 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拒絕、阻礙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行政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禁止從業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保險監督人員違法監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刑事責任的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八十條 保險行業協會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其他保險組織的商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海上保險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合資保險公司、外資公司法律適用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農業保險和強制保險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